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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在政府工作中的定位及其思考

  
  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解决办法有以下三点:

  
  一是改变“倒三角”的工作体制,将依法行政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设置。要在全国范围内的乡一级政府设置政府法制机构,使依法行政工作形成完善的工作体制,同时进一步加强地市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力量,使地市法制机构人员达到20人以上,县级达到10人,乡级达到3—5人,使“倒三角”为“倒梯形”,进而发展为“正梯形”,为基层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充分的组织保障。

  
  二是对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取消“软指标”,制定“硬指标”。首先修改《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七条关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的限制性规定,增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弹性条款,由国务院科学地制定出一个量化标准,确定政府法制机构的人员配备、领导职数设置、经费保障与当地干部总数、财政收入的比例,使各级地方政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与当地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相适应,才能为依法行政构建坚实的组织基础。

  
  三是要进一步改变依法行政工作的体制,使政府法制序列从国务院到地方实行垂直领导,其人事任免、经费保障等直接由上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不再是当地政府的工作部门,而是当地政府和部门在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的领导和监督实施机构,使政府法制机构彻底摆脱地方政府的束缚和干扰,全心全意地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建议建立全国法制系统内部的干部任职交流制度,让经济发达地区的法制干部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制机构挂职锻炼。

  
  2、政府法制机构的编制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1月1日施行):

  
  第二条:……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务员职务类别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四十一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5月1日施行)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那么具体到基层,哪些人算是公务员?在笔者所在地区,特别是公务员法实施之日(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搞的公务员过渡,地方上是这样理解的,97年以前拿到行政编制的才算,其余的只能算是国家工作人员,光有财编的也不算。

  
  是公务员的就发公务员证,工资待遇套用国家标准,其余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只能参照执行。2000年后通过公务员考试或者选调生考试的,也一样发证;2000年以前的,直接过渡。

  
  那么具体哪些单位需要公务员证和行政编制呢?党委、人大、政府及其组成单位、政协、政府及其组成单位的公务员证由组织部审核,由人事部门统一发放。在笔者所在地区,政府组成单位包括22家:人事局、编办、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监察局、发展改革局、统计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财政局、司法局、民政局、教育局(包括高中正校长)、文化局、卫生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城建办。以上这些单位都需要公务员证和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包括17家:档案局、信访局、房改办、扶贫办、旅游局、安全监督局、矿管局、商务局、水产局、供销合作社、农机局、畜牧局、经管局、粮食局、残联、体育局、新闻出版局。以上这些单位不需要公务员证,采取的是事业编制。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实际上也是这样的。

  
  基于前文已探讨到的政府法制机构的组织地位,我们不难发现省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介于政府工作部门和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机构之间游离不定,暂且算作政府组成单位来考虑,也是需要行政编制和财政编制的,也应发放公务员证,纳入组织部和人事局的发证范围。这看上去是件好事,但由于公检法部门比照事业单位管理,实际待遇比较优越,而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使用行政编制,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因其工作性质是监督行政执法,其公务员职务类别应为综合管理类,而非行政执法类,故公检法的预算收支全拨的一套优惠政策,同为法律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制机构却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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