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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法理阐释与法理阐释中的大陆法系——读《当代主要法律体系》

  
  事实上,大陆法系各国法也从来没有完全一致过,它们之间永远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法系的统一是否被破坏是每一时期都存在的问题。一切将决定于试验了一项改革的某国法是否将在这项试验中为其他国家所仿效,或者相反它是否将最后自动放弃已经进行的试验而回到传统的路线上来”。[13]

  
  早在罗马法复兴不久,便在各大学里出现了学派的差异,如高卢式、日耳曼式、意大利式等各种不同的学派。这些地区性的流派似乎使欧洲大陆法的一致性受到威胁,不过,后起的自然法学派在各处取得优势,解决了分歧,保障了统一的持续。

  
  法典编纂的兴起似乎真正使统一的大陆法系有了分裂的危险。在这里主要不是指由法典编纂所引起的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民族主义态度,而是指法、德两国在法典编纂尤其是民法典编纂上的巨大差异。法国民法典简明、通俗、务实;德国民法典则专业、抽象、晦涩。两国民法典风格迥异,且体系结构不同,各有一批追随者。也许我们须承认大陆法系内部出现了法、德两个支系,但如果由此而认为统一的大陆法系将不复存在,则未免夸大了它们之间的差异。达维德教授认为“如果说可以从中看到拉丁族法律观与日耳曼族法律观之间的原则性对立而不顾历史,那就尤其武断,因为除德国以外的其他‘日耳曼’国家(奥地利、荷兰、瑞士,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法不务抽象,同法国法较之德国法更为接近。”[14]法、德民法典风格的不同 ,是历史的偶然所造成;很难说可以从中看到法国法与德国法永远对立的萌芽。正如达维德教授的总结:“欧洲大陆各国法各有其特点,不能低估各国法之间的区别的意义。但是如果从整体上看,它们归根到底是很相似的,因此毫无疑问可以说是有一个罗马日耳曼法系”。[15]

  
  大陆法系也常被称为“民法法系”。在大陆法系,民法曾经长时期是法学的主要基础,法的其它部门只是从“民法”的原则出发,较迟并较不完备地发展起来的。从历史上说,大陆法系的统一无疑是建立在私法的基础上。然而在今天,公法已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果大陆法系的统一不包含公法,这个统一将大大削弱。事实上今天大陆法系各国在公法方面的相似性并不少于传统的私法门类。近代以来公法的兴起并未引起大陆法系的分裂,各国的发展具有相对一致性。对此现象,达维德教授作了三点分析解释:其一,法的一致性是各国发展起来的思想上的一致的结果;其二,各国都依靠法学家们在法律上反映新的哲学和政治思想与制订法的新门类,而这些法学家都是同样的民法学习培养出来的;其三,未有历史模式可资借鉴的法律新门类的制定更需要考虑刚出现的外国经验,易形成各国间的相似性。[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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