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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法理阐释与法理阐释中的大陆法系——读《当代主要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的法理阐释与法理阐释中的大陆法系——读《当代主要法律体系》


江兆涛


【全文】
  
  当今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有时甚至一个国家内部同时实施着不同的法。“事实上,只要我们把问题提到具体的范围,即:某一法院按某种程序,适用某一法律,处理某个案件,我们就不可能找到两个审判方法完全相同,判决结果完全一致的大陆法系国家。”[1]

  
  然而具体法律制度不同的各国之所以被归属于同一法系,显然不在于它们之间的差异,而在于它们之间的共性。

  
  大陆法系各国的共性是什么?我们应如何看待大陆法系的共性?各国的差异是否影响到法系的统一性?我们应如何看待这些差异?在《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一书中,世界著名法籍比较法大家勒内·达维德教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与敏锐的洞察力,作出了令读者满意的解答。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一书的相关论述可以说是大陆法系的法理阐释。提及大陆法系的共性,也许我们的脑海中会立刻浮现出大陆法系与其它法系,如普通法系相比较而言的一长串特征。这事实上也是国内《法理学》或《外国法制史》教料书中通行的写作模式。达维德教授却主要从纯粹的法技术角度阐述了他所认为的一法系赖以成立与存续的基本的、稳定的要素。这些要素包含概念、范畴的相似与一致,法律分类的相似,法源体系与方法体系的相似,对法律规范认识的一致等。这些要素自然也属于我们所熟知的大陆法系特征的一部分,但却属于基本的部分。其它特征严格而论处于次一级的地位,它们或是由这些基本特征派生而来,或并非从法本身即可得出。达维德教授围绕法系的历史形成、法系的结构以及法的渊源三方面展开了对大陆法系的详细论述。

  
  在此需略作说明:达维德教授以“罗马日耳曼法系”称呼我们所习称的“大陆法系”。其主要原因在于:罗马日耳曼法系发源于欧洲,它是经过了欧洲各大学的努力才形成的。“选用罗马日耳曼这一修饰语就是为了向拉丁民族国家与日耳曼民族国家的各大学所作的这种共同努力表示敬意。”[2]事实上,我们不难注意到与此相关的两个事实:一、“大陆法系”一词并非从该法系的中心地——欧洲大陆某国语言如法语或德语中翻译而来;二,达维德教授的祖国是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国之一——法国。我们所习称的“大陆法系”究竟冠以何种名称最为合适,不是本文所要展开讨论的。笔者在此指出达维德教授的“罗马日耳曼法系”之称,亦仅出于行文的必要。基于行文方便的考虑,在本文中,除必要外,笔者一律使用“大陆法系”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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