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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职务犯罪侦查涉及的几个问题

  
  那么由谁启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程序呢?浙江省洞头县公、检、法三部门联合制定了《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则》规定:凡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如果经办检察官认为案件存在疑点,侦查人员将按规定出庭作证。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欠妥当,现代庭审方式崇尚“审判中心主义”,法官居中裁判,应当将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权力赋予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都有权申请法官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作者简介】
崔江西,男,1996年毕业于鲁东大学,获理学士;1998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士,2006年毕业山东大学,获法律硕士,东营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一级检察官。
【注释】 樊崇义、陈永生《科技证据的法定化——刑诉法修正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载《南都学坛》2005年第2期。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6页。
参见庄勤乐《论职务犯罪中技术侦查手段的合理运用》,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期。
参见刘召刚《刑事拘传的立法完善》,载《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2月第16卷第1期。文章列举了法国、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拘传期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的公安机关讯问查证为24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对被盘问的人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樊崇义《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7页。
马秀娟《刑事证据若干问题思考》,载《法治研究》2008年第7期。
高一飞、房国宾《比较法视野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载《犯罪研究》2004年第2期。
吕锋、邓玲《浅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载《江南论坛》200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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