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拘传的时间问题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有的学者认为在侦查过程中拘传的目的只是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措施,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到案,以便迅速及时查清案情。在立案前办案人员一般不会接触犯罪嫌疑人,立案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必须有一个了解案情,核实证据过程,为下一步能否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提供依据。拘传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应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拘传作为一种防范措施也应保障办案的顺利进行。因为我国拘传制度存在不少缺陷,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拘传处于一种较为尴尬的境地,检察机关要么只是传唤犯罪嫌疑人,要么直接适用拘留或逮捕,极少拘传。
(一)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诉法规定传唤、拘传的时间不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对促使司法人员抓紧时间办案和保障人权均有重要意义。拘传的时间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拘传证的有效时间。我国法律对此未做规定。拘传的目的是为了不失时机,及时强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到场接受讯问查明案情,防止案件久拖不结。因此,有一个时间限制是必要的,这样可以促使司法人员抓紧时间办案,改变拖沓的工作作风。二是拘传的解送时间。我国刑诉法只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34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我国幅员辽阔,一些案件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场的时间可能会比较长,拘传就容易演变成拘留。三是被拘传人到场后被留置的时间。刑诉法规定拘传不超过十二小时。因为时间太短,有的办案人员故意以讯问的前段时间不计算入讯问期限等方式延长拘传期限。四是变异的连续拘传。虽然
刑事诉讼法第
92 条规定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但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有的办案人员借此实行变异的连续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