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埃及的商业交易中,早期的交易多是以宣誓确认交易,之后,有了见证交易。在当时,交易的发生流程一般须要一定的书面记录(有印章和证人在场签署),并保存记录的副本。据Metjen等纸草上记载,第三王朝晚期至第四王朝期间,埃及出现了土地的买卖和交换等行为,到了第六王朝的Tjenti的铭文上,就记载了一个有关房屋买卖记录,估计是当时的一个记录副本。在这起交易中买卖价格是按照一般等价物Shat来计价的,然后买方宣誓,对卖方说,“我以……来购买……”,并发誓对此后可能由交易对象——出售房屋内部物件所产生的问题负责赔偿。这一文件是在当地“Horizon of Chufu”法庭上加盖印章封缄的,在场的证人是一个分散的群体,有一个建筑工人、一个同部族侍从、一个造墓工人以及三个祭司。显见,这就是一个宣誓与见证交易相结合的典型个案。它同时也表明了,古埃及商业交易义务的履行尚处于初级阶段。早期埃及人在履行买卖契约时出现纠纷,需要赔偿的金额是事先固定的,直接由等值物品折抵,或者可以推迟交付货物,而且这一责任的落实多以誓言的方式加以保障。
而且,这类记载还很难推定当时是否已经存在商人了,更大的可能性是古埃及人的这些让度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主要源自以交易文契的方式进行捐款,以逃避国家沉重的税赋。因此,当时有些imy.t-pr文契尚不是真正的契约。它并不包含一个明确无误的同意条款,或者有时缺少一个具体日期或一串证人名单。还有些imy.t-pr文契仅是筑墓工人和建筑工人应获得实物报酬的一类文据凭证,由此也可以推断,这一时期的文据可能多是权利性质,但尚不具备商业流通特质。不过,对私人权利等的放弃条款已出现在这一古王国晚期的imy.t-pr文契中。
2. 中王国时期至第二中间期(约公元前2133-前1567年左右)
这一时期有关法律的记载略多一些,既有王室的法令,也有行政管理文档,以及私人文据,甚至第二中间期第十三王朝的文学作品也提及到“hp.w”,即法律(laws)或权利(right) 。但是,这一时期依然没有完整的法律典籍得以留传于世,有关商业的法律更是少而又少。
有的文献记载表明,这一时期仍旧有以imy.t-pr方式将某些权利移转给兄弟间或妻妾眷属们,这些权利具体包括房屋的居住权、得到墓葬的权利等。那么,通过权利的流转,一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和行为能力中逐步地凸现了他所应具备的缔结合同能力时,对个人缔约能力行使的结果如何进行客观地判断呢? 大约在中王国晚期,一笔贸易的合法性,或者一项贸易行为是否完成,古埃及出现了以下四个独特的确认方法[17]:
第一,由地方法官(the sr. wmagistrate)决定;
第二,在底比斯等南部城市,一般借助于誓言和供货者的实物来加以确定;
第三,在同一位地方长官的监督下,写下一个载有上述内容的书面字据,并保留在他的办公室;
第四,在这一书面字据上加盖正式的印章。这一字据因此被称为“已封缄的文契”(htm.t) ,视为一份合同。
此时古埃及的商业交易中见证交易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出现了一种更为正式的形式,即公证。从上述订立合同的步骤来看,这一公证形式已颇为规范,由独立的地方法官负责主持这类见证活动,并予以保存合同副本。
不过,这一时期古埃及人的商事活动种类仍十分的单一。无论是买卖、借贷,还是担保、租借,均极端贫乏。这一时期,有关借贷的文献就十分少见。担保则仅仅发生在当事人试图逃避某一案件的公正处理之际,由其家庭来连带负担劳役处罚,与纯商业贸易行为似乎关联甚少。而租借行为的发生,多是以工匠(手艺人)为主,或是服务于法老或是服务于私人,有关他们的租借未必有相应的报酬。只有偶尔为之的牲畜租借,才有获利的可能。
3. 新王国时期(约公元前1570-前1085年)
相比而言,这一时期埃及的商业法律文献资料略有增加。新王国末至第三中间期之间,埃及法律的显著特征是多以神谕或神敕昭示天下,颁行于全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特别是有关契约文据等,相对于早期埃及要丰富得多。从这些档案文献中可以发现,贸易往来中与古代西亚地区极为相似的商事习俗或法律信念,虽未推及于整个古埃及,但已在商业经济发达的底比斯等大城市得到了遵守或推崇。随着与西亚地区贸易往来的深入,来自美索不达米亚平原的商业习俗、惯例为更多的古埃及商人所采纳与借鉴,这也极大地推动了埃及商事规则实践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