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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赐予违反忠实义务的高管以护身符?

  
  对于公司来说,要明确的是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内必需遵守公司法竞业禁止的法定义务,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包含那些内容,诸如是否可以对外投资而不参与经营以及如何披露,均应做细化,同时,即便任内的竞业禁止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哪些职务,一旦发生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如何解除相关人员的职务以及在劳动人事上如何解聘该等人员,都应在章程以及劳动合同中作妥善约定、统一程序并作公示,在实际执行中董事会和人事部门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处理,否则可能出现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用人单位的解聘仍然属于违法单方解除的情况。对于离职后的竞业禁止,公司要明确这是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的约定义务,如果没有就离职后的竞业禁止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将来是不能要求高管等人员承担违约责任的。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言,要明确在职其间的竞业禁止是履行其对公司及股东的忠诚义务,这是一项法定义务,而离任之后的竞业禁止是公司需要与其协商一致并支付补偿金方得遵守的约定义务,需要双方协商确认。与此同时,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无论在任何时候都是员工的基本义务,不存在约定与否及支付补偿金的问题。对于任内的竞业禁止义务,也不是说高管就完全不能自我交易或者投资同类业务,公司法所明确的是从事这类交易需要股东会的许可,因此高管完全可以本着光明正大的原则,在计划从事合法并且没有损害公司经营机会的交易前通知股东会并获得合法确认,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风险。在签署离任竞业禁止协议的时候,要了解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条款,尽可能多的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竞业禁止制度在公司法劳动法领域均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主要是由于公司这个个体总是随着经济和制度的变化,管理团体也必然产生新的格局,不断碰到新的问题,诸如达能诉宗庆后、微软与李开复等等案件,折射着公司治理中的方方面面因素,希望本文能对实务中竞业禁止的规范处理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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