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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赐予违反忠实义务的高管以护身符?

  
  2、对于劳动法下的竞业禁止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程序方面:

  
  1)因为竞业禁止牵涉的往往是公司高层权力人士,实务当中如果公司内部不发生重大变故,往往不会就此类违反竞业禁止行为对簿公堂。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一方是根据章程来解除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而较少考虑到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也是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很容易在劳动法上忽略正常的调查程序取证和通知,而因为程序上的瑕疵在司法程序上被认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旦单位无法解除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实际上是认为造成了公司法上竞业禁止责任与劳动法下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性冲突的问题。

  
  2)单位可能对劳动法上的竞业禁止存在误解,误认为只要章程中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竞业禁止和保密义务,这种约定就是一直有效的。实际上,无论是高级管理人员还是掌握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的核心业务人员,其在离职后都只有保守原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而没有遵守竞业禁止的法定义务。如果仅仅是章程的规定,既没有补偿有没有约定期限,这种竞业禁止的规定在劳动法上对离职后的工作人员是没有效力的。

  
  三、企业日常经营中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制度的结合

  
  从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竞业禁止制度所涉及的是公司法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又是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制的劳动者,公司既是高管需要维护其利益的企业实体,同时在劳动法下又是雇佣这些高管的用人单位。因此如何在经营中妥善的处理上述两种法律关系,是有一定讲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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