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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赐予违反忠实义务的高管以护身符?

  
  公司法之所以如此规定,公司高层作为公司股东治理公司的代理人,存在信托的忠诚和勤勉义务,应当对公司股东忠诚,认真管理公司,不能利用其内部人并且控制公司重要职能的身份,来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为自己谋取私利。

  
  而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明确的竞业禁止制度所指的,是用人单位与特定人员约定的离职后竞业禁止协议。可见,劳动法上的竞业禁止制度并非相关人员的法定义务,而是用人单位为了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员工达成的约定,若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补偿,相关约定甚至不能生效,遑论承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责任。并且,劳动法限制了竞业禁止的期限。约定禁止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两年。同时,与公司法相比,劳动合同法下的竞业禁止制度,扩大了适用人员的范围,劳动法上的竞业禁止不仅适用于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等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在劳动法下,竞业禁止是用于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重要制度,有效的竞业禁止制度必须与商业秘密的保护相衔接。通过约定的形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对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时间进行自由约定。竞业禁止是对单位权益与劳动者择业自由冲突的调和,这种调和被比作双刃剑,任何的失调可能导致对一者的滥用,而对另一者构成侵害。《劳动合同法》的根本价值在于契约自由,以自由约定的形式能最有效地通过意思自治来实现调和,使得双方利益达到尽可能的平衡,也能够对复杂的竞业禁止情形予以个别明确。《劳动合同法》不仅蕴含契约自由,也偏注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劳动合同法》以商业秘密为基点,扩大适用的主体的规定又强化了劳动者需秉承诚实信用、忠实义务这一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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