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二:牢固树立和坚持金融安全的理念,正确处理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关系。
安全流动效益原则属于金融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强调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利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这是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前提下,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和化解金融危机,维护金融业稳健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当前金融业竞争加剧、投机升温、市场波动和管制放松下克服金融业脆弱性的治本之计。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在保障金融资产安全的前提下,提高金融资产的周转速度,增强金融资产的使用效益,使一切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都认真贯彻这一原则,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以商业银行为例,我国《
商业银行法》第
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由该立法规定和立法精神看,各商业银行的经营宗旨就是围绕维护银行资金运行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而展开,银行资金的安全和效益不仅仅是银行的立足之本,同时也是存款人和贷款人的利益重心。应该看到,除商业银行之外,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其业务经营也同样把资金(或金融资产)的安全、流动和效益作为根本宗旨,这在货币、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资产的经营和金融服务的市场化中都可以获得证明。如证券上市制度,其目的就是赋予证券更强的流动性。金融安全追求金融业的稳定发展, 它要求对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因素加以排斥,包括金融创新等,而金融效率更注重金融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这种最优化在通常情况下表现为创造最大的经济价值。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坚持这一原则,即不能把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只看作是优质资产,它其实也是一种风险较高的贷款,只不过这种贷款的风险具有周期性、滞后性而已。我们认为,在当前情况下牢固树立和坚持金融安全的理念,正确处理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关系至关重要。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是金融法的核心价值之一,其目的都在于通过金融资源的合理运用,服务于社会经济整体对资金融通的需求。作为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安全性着重强调金融机构旨在追求业务经营的长期稳定和免遭风险损失;效益性则突出反映了金融机构同样要追求盈利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性质,盈利是所有企业经营的首要目的,当然也是终极目的;流动性关注的则是资金或金融资产的周转速度和频率,它与安全性和效益性显然不无关系。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三者共同构成了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其相互之间既会发生冲突,又可以协调统一并进而形成有效的平衡。流动性既保障安全性,又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效益性则以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实现前提。流动性是金融资产发现市场、在市场上寻求最有效利用机会的现实要求。可以说,流通是金融市场的使命,流动性是金融市场的本质。金融资产的流动性是连接其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纽带,是实现其安全性和效益性的手段和工具。
启示三:与积极财政政策相配合,认真贯彻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对国民经济的总量控制和经济结构优化具有灵敏、有效的调节作用。运用金融手段,借助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国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货币的供应量,间接控制社会总需求,从而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因此,建立和完善以中央银行为中心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至关重要。在整个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中,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完成其任务和实现其调控职能的核心所在。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国的货币政策自2008年11月起由从紧政策改为适度宽松政策,进一步提高了金融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灵活性。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形势变化及时、灵活、适度地调整货币政策操作,确保银行体系流动性充分供应,保持货币信贷合理增长,维护货币和金融稳定,与积极财政政策相配合,积极支持扩大内需,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支持力度。[13] 从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政策思路看[14] ,其内容清晰,可操作性强,有利于保证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充分供应,促进货币信贷稳定增长,发挥货币政策在支持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就是坚持稳定货币,抑制通胀,优化结构,发展经济,使国民经济的发展与客观经济规律的基本要求一致起来,使货币政策在金融法的保障下在各种金融活动中得到积极有效的贯彻和实施,进而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规划目标。实践中,一要根据形势变化及时启动保障经济金融稳健运行的各项应对预案,加强国际协作,应对金融危机的不确定性冲击;二要确保金融体系流动性充足,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适时适度调减公开市场操作力度,密切关注银行体系流动性分布结构变化,充分运用定期拍卖工具(TAF)等对流动性出现暂时困难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三要促进货币信贷总量稳定增长,加大银行信贷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协调运用各项政策工具满足经济发展对货币信贷的合理需求;四要加强窗口指导和政策引导,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工程建设、中小企业、“三农”、灾后重建、助学、就业等的信贷支持,加大对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过剩产能转移、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信贷支持,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同时继续限制对“两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劣质企业的贷款;五要进一步发挥债券市场融资功能,大力发展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六要加强对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和资本流动的监测分析,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对外投资的风险提示和监管,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