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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法治的启示

  
  三.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法治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支撑点,在渐进式变革方式的推动下,不断加强金融法治,先后完成了金融体系市场化和金融机构商业化的蜕变,逐渐形成投资多元化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分工专业化的金融市场运营体系以及目标系统化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新型金融管理体制,实现了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无论是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还是在国际金融舞台上,均扮演起日益重要的角色。与美国相比,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遵循的是与美国相反的路径依赖,即由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我国对金融市场的调控、干预和监管要比美国严格得多。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我国在借鉴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立法经验基础上,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金融法律体系,形成了适合我国发展阶段的金融法理论。

  
  启示一:进一步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法制。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的金融法律体系,但该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给金融安全留下了隐患。进一步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法制,成为我国今后金融法治的核心内容。我们认为,夯实我国的金融法制基础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通过立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法律性质与地位,合理界定“一行三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科学确定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监测指标类别和标准等。2、重视授信平等立法。美国金融危机的发生实质上是对借款人的歧视和掠夺,而授信平等在我国日益强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背景下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授信平等立法应正确评估我国授信平等的现状,系统把握授信平等法律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科学性,明确授信歧视的法律责任、救济方式和途径。3、建立和健全信用评级制度。我国信用评级正处于产业建立起步阶段,制度建设应从信用评级的定价规范着手,隔离关联主体间的非正当利益分配。4、加强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控制和监管。资产证券化会放大金融风险,而我国资产证券化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因此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管对其进一步推广至关重要。5、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通过立法,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合理确定存款保险机构的法定职责,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和运用原则,规定差别保险费率的确定,以及保险偿付条件、方式及最高赔付限额等,防止引发金融机构和储户的道德风险。6、细化金融机构破产规则。《破产法》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出台预留了空间,及时出台该条例已成为当务之急。其内容应包括:银行破产是否应包括对银行机构的救助、行政撤销;破产过程是司法机关主导还是行政机关主导;破产重整中的特殊法律问题;债权人申报与登记的特殊问题,一般存款人是否必须要申报与登记,是否直接参与债权的分配;跨国银行破产;破产银行的股东责任等。7、积极推进信贷征信立法。我国目前正在考虑完善企业和个人信贷征信相关制度和规则,此外,与之相关的焦点问题就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起草。8、修改和完善《票据法》。出于充分发挥票据融资功能,提高流转效率,我国应尽快修改《票据法》。不但要确立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而且要将电子票据纳入法律规范,并进一步确立票据截留、票据影像、支付密码的合法性,强调票据的无因性。9、进一步完善金融调控法和金融监管法。美国金融危机引发的中央银行制度、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使一些临时措施制度化、法律化,使金融调控与监管更加科学有效。中国银行业在此次金融风暴中之所以直接损失不大,重要原因是金融与银行业监管得力,宏观调控组合拳适度、及时,使大量出现的非理性金融行为得到了扼制。10、进一步完善《刑法》对洗钱犯罪和恐怖融资犯罪的规定。通过修改洗钱犯罪的规定,扩大上游犯罪范围,增加对自行洗钱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洗钱犯罪的构成,修改资助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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