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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法治的启示

  
  我们看到,为了共同应对这场危机,各主要经济体央行分别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货币政策调控,并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进行救市;同时,各国高层的磋商频仍,通过全球对话机制,积极就世界面临的金融和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行动计划。表现在:一方面,以美联储为代表的主要国家中央银行持续进行工具创新,通过利率手段平衡价格稳定和经济增长,并不断突破传统的最后贷款人角色,通过各种流动性工具向市场大量注入美元通货以应对持续性信贷紧缩。从2007年8月至2008年10月末,美联储先后9次调低联邦基金利率,11次降低再贴现率,并多次进行流动性管理工具创新,陆续推出了定期拍卖工具(TAF)、短期证券借贷工具(TSLF)、一级交易商借款机制(PDCF)、商业票据融资机制(CPFF)等,另外还为存款类机构和银行控股公司从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买入资产抵押商业票据(ABCP)提供无追索权贷款支持、直接购买一级交易商持有的房利美和房地美等政府支持企业发行的贴现票据。欧洲央行则在立足常规公开市场操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非常规微调操作、追加较长期限再融资操作、TAF美元贷款拍卖等方式,努力缓解欧元区金融市场流动性短缺的局面。同时,美联储与美国财政部联合行动,不断突破最后贷款人的救助范围,力促美国国会通过了《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Emergency Economic Stabilization Act of 2008)。而欧元区各成员国政府也各自采取了对有问题金融机构大幅注资并实行部分国有化等措施,推出了大量单边存款保险和金融援助计划。[2]另一方面,全球央行积极加强协作,共同应对危机考验。本次金融危机由于具有全球性与系统性的特点,因而其化解离不开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美联储、欧洲央行、英格兰银行、加拿大央行等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央行加强合作,除了在通货膨胀压力放缓背景下于2008年10月8日采取联合降息举措外,还多次发表联合声明,以货币互换方式缓解美元流动性短缺问题。目前,美联储与欧洲央行、英格兰银行、瑞士央行和日本银行的货币互换计划已实行无限额管理,有效期延长至2009年4月30日。美联储还与巴西、墨西哥、韩国和新加坡的央行达成额度均为300亿美元的临时货币互换协议,有效期至2009年4月30日,旨在改善新兴市场的美元流动性。[3]2008年11月15日,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的“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峰会”,决定增强相互合作,努力恢复全球经济增长,实现全球金融体系的必要改革。会上达成的行动计划涉及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和完善问责制、加强监管、促进金融市场完整性、强化国际合作以及改革国际金融机构等五个领域,每个领域均分别设定了短期和中期目标。[4]

  
  二、美国金融危机的法律原因剖析

  
  一国的金融法体系主要由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业务经营法、金融监督管理法以及金融宏观调控法组成,它们共同调整着金融市场上形形色色的金融关系。金融法通过确认金融组织关系、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监管关系以及金融调控关系的合法性,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手段,把金融关系纳入有利于实现调控目的的轨道,并运用相应的法律责任措施和保护权利措施,保护已确认的各类金融关系,维护正常的金融法律秩序。金融法正是通过发挥其调整性功能和保护性功能,实现金融市场在宏观调控、资源配置以及信息反馈方面的功能作用,推动经济的发展与繁荣。美国金融危机告诉我们,发展虚拟经济必须和实体经济紧密结合,必须改革和健全金融法制,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合理、良性运作的金融体系。实践证明,并非所有的金融创新都有利于市场发展。关于美国金融危机的原因,尽管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但总的说来,其与美国金融市场创新工具的过度发展,与次级抵押贷款相关衍生产品的过度包装,与放松监管的金融政策等显然不无关系。我们认为,美国金融危机背后的法律原因是,美国金融调控政策与金融监管法制存在重大缺陷,美元经济中的金融法律秩序严重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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