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需要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蓝寿荣
【摘要】由于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符合市场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与制度,从而制约了中国经济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基于主、客观诚信理论和显、隐性信用制度理论,需将客观诚信制度化,引入强制性的显性惩罚制度,来保障其实施。虽然我国在制度设计中已对客观诚信有一定的规范,但对客观诚信却没有形成具有操作性的、体现社会中的具体规定,尤其是相应的惩戒机制。
【全文】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契约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尽管成绩显著,却一直没有建立起符合市场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与制度,从而制约了中国经济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关于信用体系建设,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信用缺失问题、信用法律制度问题、国外信用制度的研究、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几个方面,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我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忽略了对社会信用制度的培育与建设,加上法制体系还不健全及执法力度不够,造成市场主体的软约束,使违约的收益远远高于成本,因而信用缺失的治理应从制度入手,建立健全市场信用制度,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规范信用行为,形成失信者受惩、守信者得益的良好氛围和市场环境。关于失信惩戒制度,也有一些学者研究,提出了法律责任说、道德规范说、经济类惩罚说,但法律责任说不足以涵盖所有失信行为、道德规范说不足以解决目前体制转轨时期出现的失信问题、经济类惩罚(如“黑名单”制度)说没有法律制度作保障会流于形式,证券市场上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谴责效果不佳即是明证。西方发达国家学者的研究,基于其社会信用自然演进形成的特征,研究主要集中于征信体系或信用报告体系、信用评级方法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上,但其社会信用运行机制则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
当前中国社会里,信用缺失已经成为一个上下瞩目的严重问题。从各种形式的造假到各种类型的违约,从生产流通领域到金融市场及教育、医疗等公共部门,从企业到上市公司,从个人到政府,信用缺失就象“瘟疫”一样蔓延,波及社会各部门,涵盖各领域。信用缺失危害很大,如加剧交易难度,增加交易成本,降低市场运行效率;削弱本国商品的市场竞争力,为外国商品侵入造成可乘之机,有个别类型商品的品牌几乎被外商垄断;制约金融效率的发挥,加剧金融风险;放大市场经济的缺陷,市场规则丧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普遍的现象;由于信用与市场经济的正向效应,进一步加大我国区域经济发展规律的不均衡;严重降低地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执政能力降低,破坏本地区的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个人信用的缺失,正在逐渐侵蚀着中华民族的传统民族精神。毫无疑义,一个行之有效的失信惩戒制度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所必需的。研究失信惩戒制度是建设我国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发展国民经济、提高人的素质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规范政府行为和塑造政府良好形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