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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人肉搜索”中的违法行为关键在于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实名制的主要功能在于,它建立了网络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对应机制,培养了网络世界中人们的自尊、自律、相互尊重等重要价值观念,可见,韩国导入网络实名制的最大意义,在于树立起了网民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而自律才是网络管理的核心与根本。其次,网络实名制使得现实世界中的道德、法律等社会调整机制得以在网络世界中予以适用,建立了他律机制。通过在网络世界中自律和他律机制的建立,奠定了网络世界和谐有序的根本。

  这个经验是值得借鉴的。如果我们也实行网络实名制,人们就会更好的约束自己的行为,遵守国家的法律,尊重他人的人格,当然就会减少人肉搜索中的违法行为。

  我们看到的是,我国的个人信息的保护目前非常薄弱,因此,应该采取法律措施来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加紧制定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法》,在其中重点规定好隐私权,以及隐私权中的信息隐私权,规定好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责任。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制定专门的《私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应当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制定侵害个人隐私的侵权责任,甚至规定侵害私人信息的刑事犯罪责任,使犯罪人得到刑罚的制裁。这样,我们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就会得到更好的保障,人格尊严得到保障,“人肉搜索”的问题也就会纳入法制的轨道,不会出现大量的严重网络暴力行为。


【作者简介】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参见新华网2008年3月6日,《虐幼犬视频曝光 驻伊美军激民愤》,http://news.xinhuanet.com/ newscenter/2008-03/06/content_7720461.htm
参见香港文汇报2007年11月1日,《地铁站一见钟情 网页寻得意中人》,http://paper.wenweipo.com/2007/11/10/GJ0711100024.htm
参见新浪网2008年9月9日,《佩林:老麦选中“话题女郎”》,http://news.sina.com.cn/w/2008-09-09/124916259625.shtml
参见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页。
王泽鉴:《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133页。
参见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2页。
杨立新主编:《人格权法立法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420页。
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三版,第507-509页。
参见杨立新、梁清:《原因力的因果关系理论基础及其具体应用》,《法学家》2006年第6期。
参见新华网2008年4月24日,《综述:韩国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4/24/content_8041421.htm
新浪网2007年1月3日,《新华网:韩国通过实名制培养网民自律意识》,http://tech.sina.com.cn/i/2007-01-03/170413178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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