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制“人肉搜索”行为的关键是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我国大量出现“人肉搜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使很多人不得不面对这个问题。我认为,规制人肉搜索行为在法律的轨道上,关键就是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我想应当先分析一下“人肉搜索”中大量发生侵权行为的基本原因。首先,网民出于正义感,或者出于同情心,以及出于义愤,是进行人肉搜索的出发点。这一点不能忽视和否定。但是,由于在这样的情况下,网民大多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义的,是在进行正当的网络舆论监督,是在对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或丑恶的个人行为进行批判,是在网络世界中进行“赏善罚恶”,往往对自己的行为缺乏理性约束,个别人走出了法律约束的范围,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构成了侵权责任。其次,网络没有实行实名制也是一个原因。网络通行的一句话是“在网络上人们不知道你是一条狗”,在网络上活动的是人的虚拟身份,并不是真实身份,因此,一般人就会以为没有人知道自己的真实身份,不用对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因而放任自己的行为,形成过激行为。再次,有人认为,法律并没有关于“人肉搜索”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明文规定,因此而不在意对自己行为的法律约束。最后,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较晚,加之人们天生的好奇心和探索欲,隐私权往往被很多人忽视。
我们认为,关于我国公民的人格权保护,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国《
民法通则》明确了一些具体人格权的保护,对于《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的人格权通过司法解释进行保护,因此,保护人格权,是我国宪法和《
民法通则》确定的基本原则,我国的司法实践也是这样做的,禁止任何人侵害他人的人格权,侵害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行为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人肉搜索”的形式侵害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格权,都是法律所禁止的,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针对网民对于自己的网络行为的放任现象,我们可以借鉴韩国的经验。据新华网报道,韩国在因特网的普及和应用上走在世界前列,但网络在给韩国人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诸多问题,这促使韩国成为最早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之一。[10]原因在于,2005年韩国接连发生一系列“网络暴力”事件,促使韩国政府下决心将网络实名制付诸实施。2005年1月,一份网罗99名韩国一线演艺明星隐私的“X 档案”在网上迅速传播,在韩国引发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关于网络公开性与个人隐私权的社会大讨论。2005年6月,一条宠物犬在首尔的地铁车厢内排泄,狗主人掏出一条精美的手帕为爱犬仔细擦拭后,留下一地狗屎。有关视频上载到网上后,网民发起了追查“狗屎女”运动。 “狗屎女”不得不公开道歉,但也因此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病,从此闭门不出,害怕见人。2005年7月,曾是韩国著名民主人士的林秀卿的儿子在菲律宾参加夏令营时不幸溺死。一些人借机在论坛上散布恶毒的人身攻击和诽谤。林秀卿起诉后,有10多人被追查出来,每人被判处相当于1000美元至2000美元不等的罚款。这些事件让韩国网民意识到法律在网络世界存在的必要性,韩国政府于2005年10月决定逐步推行网络实名制,并发布和修改《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等法规,为网络实名制提供法律依据。此后,一些主要网站论坛上谩骂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的内容减少了一半以上,实名制收效显著。[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