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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国有资产监管的三种模式及其启示

  
  由于日本政府对国有资产的严格控制,使其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主要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性管制:一是国有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都由政府和国会主管,企业自主权小,主管大臣有业务监督权。二是日本国有企业实行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一体化模式,不设监事会,只设立监察人和执行协调功能的监察会。企业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的任免权由主管大臣行使。三是国会和政府严格监控国有企业的预决算和利润分配。日本高度集权管理体制的优点在于能够集中有限的国有经济力量完成较大的迫切的政府目标任务,总体规模小但调控量大,缺点是政府统的过死,妨碍了国有资产经营治理主体积极性的发挥。

  
  2、韩国模式

  
  韩国原来属于较为典型的政府多个部门分工、共同管理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既有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又有综合管理机构,各个政府部门和机构根据一定分工分别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权和控制权。韩国的监管模式与日本非常类似,都是政府控制型。但韩国后来实施了一定的改革。

  
  韩国1998年实施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民营化,废止了综合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直接领导权限,成立了国有企业管理委员行使国有企业股东权利,其中须有不超过5人的民间专家参加管委会。政府只对国有企业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激励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者行为。改革后的韩国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实现了两个转变:一是变政府直接管理国有企业为间接管理,二是企业经营自主权得以扩大。

  
  二、分权与集权结合的监管模式

  
  欧洲很多国家对国有资产监管采取分权与集权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监管侧重于间接方式。。这种管理模式一方面使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企业在市场中自由竞争,另一方面,政府要通过适当的手段对企业进行宏观调控,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短期和长期目标。欧洲发达国家的国有资产监管更多倾向于放松对企业的管制,给予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在与企业人事关系上,主要利用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治理,充分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保证国有公司的健康稳健发展。

  
  1、法国模式

  
  法国是西方国家国有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也是国有资本控制大公司最多的公司。国有资产主要分布在垄断性和一部分竞争性国有公司领域。国有公司的基本形式是股份制,国家控股一般只限于控制总公司和母公司的股份,而对分公司和子公司,国家一般不予干预,由总公司和母公司自主管理与调控。控股的方式主要有直接和间接控股之分,前者由财政部代表国家直接控股,后者由国有化金融机构间接控股。由于法国国有资产运营方式对股份制的青睐,特别注重股份公司的治理。股份公司治理结构分为“单一委员会”制和“双重委员会”制,前者只设立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后者则同时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任命,监事会成员不得担任董事会职务,同时监事会成员必须拥有资格股份。董事人选,政府派代表参加股份制公司担任董事长或者决定董事会组成,保证国家对控股公司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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