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国有资产监管的三种模式及其启示
蓝寿荣
【摘要】国有资产监管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一些国家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高度集权的管理模式、以法国意大利英国等国为代表的适度放宽的管理模式、以美国瑞典等国为代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模式。分析这些国家国有资产监管的做法和经验,可以给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
【全文】
19世纪30年代,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西方国家开始使用宏观调控手段干预和调整经济运行,开启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时代。国家干预经济改变了西方国家原来墨守的政府“守夜人”角色的观念,许多国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国有化改革。70年代后,多数西方国家经济陷入滞胀阶段,不得不进行相应的经济改革,将国有经济大规模私有化。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三种国有资产监管模式:一是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高度集权的管理模式;二是法国意大利英国等国为代表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适度放宽的管理模式;三是美国瑞典等国为代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管理模式。
一、高度集权的监管模式
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采取集权管理模式,其特征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政府以强有力的计划和产业政策对资源配置进行导向,以达到短期和长期经济发展目标。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体制基本上是政企合一、管理高度集权,发展规划都置于政府的严格控制下。
1、日本模式
日本是较典型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国家,突出特点是政府在经济增长中以官民(或政企)合一的形式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即使是私有企业如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政府在其中的决策影响痕迹也随处可见,更不用说国有资产的经营治理了。日本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表现出浓厚的政府主导集权色彩。
日本的国有企业分为直营事业、特殊法人事业和第三部门三类[1]。直营事业资产是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均由政府掌握,资产经营主体也不具有法人地位,其设立、经营范围、投资规模及方向、事业计划和产品价格都受政府和国会的严格控制,企业的自主权十分有限。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政府部门,因为其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特殊法人事业是由国家投资,并有国家根据特别法律设立的特殊法人企业,这类企业与国家行政分离,实行独立核算和独立经营制度,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并且执行一些特别的经济职能,设立必须依据国家特别法律,也受政府间接管理。第三部门是指由中央政府、地方公共团体、私人企业共同投资,采取股份公司形式经营的企业。这类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较充分的经营自主权,经营方式也比较灵活。不过,由于这类企业国家一般是最大股东,所以政府拥有企业的最终决策权,企业要经营规定业务外的事业或者变更公司章程、实行企业各并、解散等重大事项也须经主管大臣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