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制度述要

  
  二、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美、日、德等国家在政府经济部门下设有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和地方分支机构,专门处理与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事务。

  
  从20世纪40年代起,美国就开始设立扶持小企业发展的官方机构。美国政府对小企业的管理机构,主要由三个部门组成:一是参众两院设立的小企业委员会,主要听取小企业管理局和总统小企业会议对有关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建议和意见。二是联邦政府小企业管理局。它是美国小企业的最高政府管理机构,负责向小企业提供资助和支持,并维护小企业的利益。三是白宫总统小企业会议。它主要就小企业的法律制定、政策协调、资金融通、信息咨询和社会服务等问题进行讨论,以便总统决策。[4]

  
  英国工业部内设立小企业局,下设四个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对咨询服务、研究开发、小企业主的培训等进行组织领导工作,并协调政府各部门间的具体政策。

  
  德国在经济部下设立了中小企业局,其主要任务是负责研究小企业政策;制定扶持和资助小企业发展计划;负责对小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小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促进地区经济合作和科研开发等[5]。

  
  法国政府成立了专门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构,即国家技术交流转让中心(ANVAR)。其主要任务是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将技术成果介绍、转让给企业;支持各种有关企业技术进步的合作计划,帮助企业寻找技术合作伙伴等。[6]

  
  日本政府采取主动干预中小企业政策,早在1948年就在通产省设立中小企业厅,作为管理中小企业的最高机构,指导和扶植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并在中小企业厅内成立技术科,具体负责中小企业的技术指导、技术开发、技术人员的进修等工作。其政策的着力点在于提升中小企业结构层次,改变中小科技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劣势[7]。

  
  一般来说,西方各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主要按照税收、金融、科技、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部内组织设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指导、咨询服务。

  
  三、提供人才培训和产业指导

  
  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局限,在进行技术创新时往往需要适当的指导和管理,许多国家政府在社会服务方面也尽可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扶持,使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一个较好的外围环境。

  
  在美国,政府专门建立了与信息高速公路相联的中小企业服务网,小企业信息中心等社会中介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英国则在全国各地都设有企业咨询机构。英国政府成立了培训资源中心,帮助小公司鉴定培训计划,提供管理、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信息[8]。在本世纪50年代——60年代期间,美国高技术企业的“摇篮”硅谷曾普遍出现这样一个现象,科技型中小企业人才流动频繁,流动的结果是带走了技术,不断出现新的竞争者。企业家们为了留住人才,逐渐对企业的体制进行自我改造。改造的结果是目前所说的“管理参与分配”、“知识参与分配”的一种分配和管理体制。其核心内容包括两方面:(1)公司与其高、中层管理者及主要技术人员签定一种优先购股权协议,这些人员在公司内工作一定期限后可以得到优先购股权。(2)具有优先购股权的这些人要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与永不竞争协议。优先购股权具有诱惑力。如果公司办得好,成功地上市,具有这种权利的人能够很快地成为“百万富翁”。同时由于签订保密协议与永不竞争协议,对签约人具有很大的法律约束。在美国,这种管理体制叫作“金手铐”,它既可以调动人的积极性,又稳定了人才。是一种很值得借鉴的管理体制的办法。[9]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