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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挪用公款罪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

  
  (三)、携带小部分赃款潜逃后又与家庭、单位联系,准备筹资还款而在外地被抓获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显然没有非法占有的挪用的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故不能机械地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

  
  (四)、挪用者挪用公款后,不论案件是否侦查终结,携款外逃,都应当视为挪用者在主观上没有归还的意思,所以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五)、挪用者一开始就打算永久占有公款,主观上没有归还的表示,并将挪用的公款大肆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也应当以贪污罪论处。如果挪用者主观上想退还,而客观上无力退还,则应按挪用公款不退还的规定来处理。

  
  (六)、挪用者明知挪用的公款进行高风险投入,如购买股票等,可能给挪用单位公款造成损失,同时,在客观上又导致了公款不能归还,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应以贪污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后不退还的问题比较复杂,有主观上的,也有客观上的,笔者以为凡是主观上有不退还的故意,客观上又造成了退还公款不能的结果,都应当以贪污罪惩处。

  
  六、挪用公款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一)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一类的犯罪,均属特殊主体。二者既有相同点,又具有不同之处。

  
  1、从相同点来看。一是主体相同,无论是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主体都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二罪的主体;二是侵犯的客体相同,二者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

  
  2、从不同点来看。一是在主观上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是挪用者明知不该挪用公款而故意挪用,并不打算永久的占有,只是暂时挪用,以后要归还的。贪污罪是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直接地将公款非法占有,这是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最本质的区别。二是客观方面不同,虽然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施实的行为,但前者一般不采取虚报、冒领、涂改单据、伪造帐目等虚假手段来达到自已的目的,后者则是千方百计采取的利用自已合法管理、经手等方法,骗取、侵吞、窃取等手段来掩盖事实真相,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另外,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在处刑的数量标准和刑种上也是不相同的。挪用公款罪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数额较大,以150000元至200000元为数额巨大。刑种也从拘役、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贪污罪则以5000元为起点至100000元以上,刑种从没收财产、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到死刑。应当说在处刑上贪污较挪用公款罪更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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