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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挪用公款罪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

  
  3、挪用公款如果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计算挪用公款的数额应当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但挪用的时间应累计计算。

  
  4、对多次挪用公款,其中有用于非法活动的,有用于营利活动的,也有的用于个人的,应当累计计算数额,但应当扣除案发前已归还的部分。

  
  5、对挪用公款所生的利息,不能计算为挪用公款的数额,应当做为非法所得连同挪用公款一并依法予以追缴。

  
  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问题。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判决前不能退还的。七九刑法对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是按贪污罪来论处的。即挪用公款后不论是主观上不退还,还是客观上无力退还的,都统一按贪污罪处理。九七刑法应当说制定更加完善、合理。一是明确规定了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不再以贪污罪来处罚;二是把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时间限定退后到一审判决之前,这样做解决了起诉与判决罪名不一致的问题,同时,也最大限度的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三是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主要是指客观原因不退还的这种情况,如果挪用者主观上不想退还,则仍以贪污罪来论处。

  
  认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应当特别注意是挪用者主观上不想退还,还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因各种原因使还款不能。后者与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恶性是区别的,以下几种情况应以贪污罪来定罪处罚。

  
  (一)、携带部分赃款潜逃的。行为人携带全部赃款潜逃的,应以贪污罪论处,实践中不存在争议。对携带挪用的部分赃款潜逃的,应以贪污罪论处。对未携带的部分没有明显转移并非法占为已有的,应以挪用公款罪进行处罚,并与贪污罪实行数罪并罚。未携带部分中如有明显转移并非法占为已有的,对行为人认定贪污罪的犯罪数额,为已经转移并占有的款项和潜逃时所携带的款项总和。

  
  (二)、携带赃款潜逃后又投案自首的。携带挪用赃款潜逃后又设法积极退还挪用公款的,应按挪用公款罪投案自首处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携带公款潜逃后,又挥霍完公款,又无力偿还,自首后也不积极筹款退还和实际无法筹款退还的,可以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投案自首的情节只能认定为构成贪污罪后的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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