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的问题。
对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的问题能否按挪用公款罪来追究刑事责任。这个问题九七
刑法,以及司法解释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部门、各单位物资装备状况会越来越好,各种高价和昂贵公物也会越来越多。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贪图便利,往往利用职务条件,长期将本单位,本部门的公物挪作为私有或挪用给亲朋好友使用,看成是私有财产,又拒不交出,这种行为严重的败坏了党纪党风,滋生腐败,为社会所不容允,为人民所痛恨。如果对这一行为不加以处罚,显然是不利于对国家财产的保护。从司法实践来看对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的,一般的是由其主管部门按政纪来处理。但对情节严重的如何处理不明确。笔者认为,对挪用公物后,又拒不交出的,只要达到一定数额,超过一定的时间,都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定罪科刑,以弥补立法上存在的不足。
四、挪用公款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计算问题。
九七
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处刑规定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和“情节严重两种不同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挪用公款罪的定罪处刑数额标准也适当进行了调整。
(一)挪用公款的数额标准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的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然没有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的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牟取非法利益,给国家造成政治上,经济上的严重影响,给国有公司、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等情形。
2、对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以5000元至10000元为起点,以5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二)挪用公款的数额计算问题。
1、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的,应当累计计算挪用数额,包括案发前已归还的部分。
2、多次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生活或者个人挥霍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