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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挪用公款罪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非法活动指的就是违法活动,如走私、赌博等等。对这种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不受“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限制。也就是说不考虑挪用数额、挪用的时间。无论数额大小,挪用时间长短,都不影响到本罪的构成。如果挪用人将公款给他人使,而且明知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则应当以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论处。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不受此限制。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者将挪用的公款进行经营活动,以及用于偿还经营亏损债务,交纳承包款项等经营活动,无论挪用公款的时间长短,不受三个月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只在达到了数额较大的,都可以定罪。如果挪用人在案发前已经全部或部分归还了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对情节比较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挪用人将公款给他人使,而且明知使用人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的,则应当以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论处。

  
  如果挪用人将公款用于存入银行、购买股票、债券或者用于集资等,也应当视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但对所获得的收益,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应当依法收缴。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种挪用与前两种挪用相比,构成犯罪的条件要更严格一些。既要求数额达到较大,同时也要求超过三个未还,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因为,挪用者挪用的公款主要是用于个人生活,或者是家庭所用,所以在条件上是有区别的。“未还”是指所挪用的公款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的公款数额较大,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了本息,虽然超过了三个月,在处理上可以从轻或免除,但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已超过了三个月,案发前虽然已全部归还了本息,仍然要按挪用公款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上酌情从轻。

  
  (四)、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企业使用或者为牟私利,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

  
  对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企业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致于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私利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但普遍认为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的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根椐具体情况从严把握。如果挪用者为谋私利,并以个人名义将公款挪用给单位使用,应当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这里特别应注意“为牟私利”“以个人的名义”。两者要同时具备。“私利”既包括物质方面的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方便的利益,既包括本人,也包括为他人获取利益。“以个人名义”是指挪用人明知违反财经管理制度,在未经本单位集体研究,或者明知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不经上级部门审批,将单位公款擅自作主借与其他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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