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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挪用公款罪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

浅析挪用公款罪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


辜健生


【摘要】挪用公款犯罪,作为职务犯罪中的一种形式,在当前经济犯罪中较为普遍、也较为典型,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九七刑法对挪用公款罪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立法机关和最高法院也先后出台了有许多相关的司法解释,但由于具体案件的复杂性以及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各种观念的冲突,仍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本文作重阐述了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归个人使用问题、定罪量刑的标准和计算问题以及挪用公款巨大不退等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挪用公款;适用;法律;问题
【全文】
  
  前言

  
  挪用公款罪,是当前经济犯罪中较为普遍、也较为典型的一种犯罪。因该罪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和自身的特殊性,所以情况比较复杂,在认定上历来存在争议。九七刑法虽然对挪用公款罪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立法机关和最高法院也先后出台了有许多相关的司法解释,但由于具体案件的复杂性以及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各种观念的冲突,对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仍然不够明确。挪用公款罪认定仍然存在着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为了更好的正确理解九七刑法所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本文拟就挪用公款罪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已的看法,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主体问题。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从挪用公款罪的概念我们不难看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刑法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所确定的范围,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国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类人员主要是指国家各级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依法履行职务,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从事国家公共事务。包括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等以及同社会秩序有关的各种事务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活动。对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来看待。因为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统一战线组织,拥有很高的政治地位和权利,不把这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来看待,显然是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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