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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的法治

  

  在这样的背景下,决定者与被(决定)影响者之间矛盾主要通过知情后是否同意这种制度安排来处理。迄今为止“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主要被认为是防范医疗风险的对策,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知情同意权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具体表现为信息公开和问责以及公听会、论证会等各种参与式决策。这意味着第三者(专家、权威机构)判断的相对化、通过强制性的自由选择来推行某种自我负责的体制。它显然是一种分散风险的技术或机制设计,把损害发生时的责任从决定者转移到决定的被影响者、从特定的个人转移到不特定的个人的集合体(社会),并让一定范围内的每个人都承担部分责任。


  

  但是,不得不指出,基于这种同意而作出的公共选择本身依然充满着风险。显而易见,风险社会的出现的确对现代法治秩序提出了咄咄逼人的挑战,迫使我们重新认识制度化的理论、管理系统的内部构成、公共选择的实践意义和影响以及在规范与事实之间运作的反省机制。正是在上述状况下,法社会学也就获得了更广阔的用武之地。


【作者简介】
季卫东,现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凯原讲席教授”。1957年出生于南昌市。1983年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后留学日本,获京都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0年就任神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6年升任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社会学、比较法学、亚洲宪法、审判制度、法律职业。
【注释】

相关的议论,参阅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原著1986年出版;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年)、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概念1996年提出;吴英姿、孙淑敏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芭芭拉·亚当、乌尔里希·贝克、约斯特·房·龙等(编著)《风险社会及其超越:社会理论的关键议题》(赵延东、马缨等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年)、U. Beck, A. Giddens and S. Lash, Reflexive Modernization: Politics, Tradition and Aesthetics in the Modern Social Order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4)。国内的主要研究文献可以举出杨雪冬等《风险社会与秩序重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见赫马·克汝普“风险与危险之间的熊彼特动态”(大桥宪广译),土方透、阿明·纳塞希(编著)《风险——控制的悖论》(东京:新泉社,2002年)128页以下。
关于例外和决断主义的关系,George Schwab, The Challenge of the Exceptio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olitical Ideas of Carl Schmitt Between 1921 and 1936 (2nd ed., New York: Greenwood Press, 1989) 里进行了精辟的分析。从规范的角度来看,季卫东“施密特宪法学说的睿智与偏见”《二十一世纪》总第94期(2006年)亦可印证。
Anthony Giddens, The Consequence of Modernity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0).
Niklas Luhmann, Risk, A Sociological Theory (trans. by Rhodes Barrett, Berlin: Walter de Gruyter, 1993).参阅小松丈晃《风险论的卢曼》(东京:劲草书房,2003年)。
这是卢曼法社会学理论的最基本主张。与风险密切相关的是信任以及有关规范的复杂性缩减机制。详见尼克拉斯·卢曼《信赖——社会复杂性缩减机制》(原著初版1968发行,大庭健、正村俊之译,东京:劲草书房,1990年)。
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出版社,2007年)。
David Lyon, Surveillance Society: Monitoring Everyday Life (Buckingham:Open University Press,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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