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今抵抗运动的本质是拒绝为充满风险的他人的决定或行为而牺牲。根据卢曼在《风险:一种社会学理论》中的分析,从历史发展阶段论和类型学的角度来看,风险与法制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形态,即欧洲现代早期出现的以抵抗权为轴心的规范冲突,在十九世纪因分配不公而引起的政治经济冲突(主要表现为劳工运动和社会主义运动),以及所谓“新的风险”——以决定者与决定的被影响者的分裂或对抗为特征的各种决定(也包括为回避风险而进行的各种决定)的风险。这个工具性框架对我们把握中国的问题也是很有用的。
目前的中国,危险或风险与法制之间关系的三种形态并存和犬牙交错,这一状况似乎还没有得到思想界的充分注意或清晰描述。在法学理论方面,新自由主义开始强调“抵抗权”的意义,新左派更侧重于“分配公正”,但令人遗憾的是,围绕决定的风险性增大而出现的社会的裂变和冲突,特别是决策过程中的“风险意识”还没有纳入核心价值的讨论范围之内。换言之,展望二十一世纪的发展前景,我们不仅要考虑抑制危险的合理合法性和最小限度成本(警察比例原则),还要考虑抑制危险举措的危险性(预先衡量义务)以及防患于未然的制度设计;不仅要关注财富的分配方式,还要关注风险的分配方式;这就要在新自由主义与新左派之外开辟第三路线——以风险社会为前提致力于“信息系统”的重构。
我们不妨把信息系统理解为一种与风险意识密切相关的制度条件。在这里,信息的收集、传递、反馈、公开以及参与决策的沟通行为方式,还有社会文化的语境,都具有重大意义,正是通过这些媒介因素,决定者与决定的被影响者之间的鸿沟可以缩小或跨越。一般而言,以风险意识为前提的信息系统包括监控装置、沟通行为以及知情同意这几个主要侧面。
关于监控装置,米歇尔·福柯的监视与规范化理论 [7]、大卫·里昂的日常生活监控论 [8] 提供了基本的研究范式。就风险社会而言,监控无非是对抗风险的一种条件反射或者免疫功能。但从个人自由以及宪法秩序的角度来看,监控即使是必要的,也必须加以限制。在对风险的监控成为自由――把人从危险状态解放出来――的前提条件的场合,问题会变得非常复杂。然而对风险社会与监控社会之间关系上的辩证法,国内还缺乏必要的讨论。另外,在风险社会,沟通行为的方式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特别是政府的信息资源与应急机制之间的联系以及信息公开与舆论之间的相互作用对话语空间的影响越来越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