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会计监察不同于《公司法》第165条规定的法定审计,也不同于公司法上规定的验资机构、监事会临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调查公司财务会计。验资机构仅审查出资到位情况,监事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仅就监事会提出的问题进行检查,年终法定审计只就公司提出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查。而会计监察则具有特有的法定性和常设性,其所作的审计具有一般性、经常性。[5](P395)《公司法》第170条没有采用“公司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表述,而是直接规定公司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只是赋予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定还是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这表明,负责公司日常审计业务的会计监察是公司法规定必设的并且是常设的。虽然没有将其规定在公司组织机构里,但它具有公司机关的性质,其对公司进行的审计在本质上属于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如果这种监察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它将成为监事会制度的有益补充。并且,由于它是经常进行的审计,可以代替上述仅在年终进行的审计。公司治理依赖于正确的会计信息和经营信息,会计监察的功能的发挥有利于董事会、监事会功能的发挥,加之它是一个专业的监察,并具有外部的特点,因此,应对它的地位给以足够的重视。
【作者简介】
王保树,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米哈乌·费德罗维奇等编.转型经济和政治环境下的公司治理:制度变革的路径.罗培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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