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增加监事会行使职权保障措施,不只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还包括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等。美国学者基于美国法律背景和公司运营的实践,认为“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只是通过董事会成员加以行使的,这种权利不受由公司经营作出的任何决议或政策的限制。”[4](P348)同样,在存在监事会制度的我国公司中,股东的知情权也应可以通过监事会成员加以行使。因此,监事会获得监督所必要的信息是应该受到保障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除监事列席董事会外,还应保障监事会能够查阅公司账目、请求董事会成员就专项做出说明,或者要求公司会计部门做出报告等。
(三)会计监察的地位(与监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机构验资、法定审计的异同)
调查的数据告诉我们,最需要和比较需要公司之外法定审计的高达被调查公司的81%,表明不同类别的公司都对公司之外的法定审计持积极态度,法定审计是有广泛需求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公司之外的法定审计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前者,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本质所决定的,它的存在就在运用会计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为社会服务。后者,由于它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只要遵守公认的职业道德,扮演中立的角色,就能实现审计的公正,从而使审计结果具有可信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65条规定,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该种审计即属于法定审计,但此条并不要求所有公司都要审计,仅是法律规定需审计的才必须进行审计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第170条、171条还对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会计资料的义务作出了规定。这一规定显然是旨在建立不同于第165条的另一种新的制度,即会计监察制度。这种监察具有法定性、专业性、外部性、常设性。而第165条规定的法定审计仅是一次性的。
会计监察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已有很长的历史。其中,法国早于1867年就以法律规定了“会计监察人”,建立了会计监察制度,[5](P396)之后,为日本所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