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公司治理的几点思考
公司治理的内在需求有些已经反映在理论研究之中,有些则还没有成为理论研究的课题。实践提出了哪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呢?
(一)公司治理的效率
调查表明,被调查对象更关心公司治理的效率。一方面,多数公司将改善董事会的决策机制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的首要措施,希望通过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适时决策,增加公司的竞争力,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目标,进而实现股东的最大利益。另一方面,大多数公司也注意采取适当的法律形式,迅速将经营决策转变为公司的经营管理,使董事会的决策尽快成为经营的实践。无疑,以上关注点与公司董事会的地位和职能有密切关系。就比较法的观点而言,中国公司法上的董事会制度与美国、英国公司法上的董事会制度有所不同。虽然,作为公司机关的名称都称“董事会”,但其功能差异很大。如果在探讨董事会制度改革时忽视了这一点,有关“借鉴”的议论将是缺乏针对性的。虽然美国的一些州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一切权力应当由董事会行使,或者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或事务应当按照董事会的指示进行管理。”但“在不公开招股公司中,董事制定公司的政策,授权重要合同的订立。他们可以授权高级职员和代理人负责公司实际的日常运行的具体事务,但对其行为进行监督。”[2](P133)由于美国、英国的公司没有与董事会并行或作为董事会上位机关的监事会,因而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更强调监督的功能。甚至在讨论董事会的改革时,往往也集中于发挥董事会的监督作用上。[3](P648)而中国公司则不同,既有董事会,又有与董事会并列的专司监督职能的监事会。虽然董事会也具有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但更多地是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因此,公司的关注点是合乎中国公司实践的逻辑的。
(二)改善监事会的着重点
如何认识问卷所反映的关于“发挥监事会作用”的数据?从形式意义而言,人们认为改善监事会最需要的是“增加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其实,问卷在这一问题的设计上有不尽合理之处,“增加手段”、“增加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增加监督所必要的信息”等三项有相互交叉之处。或许,有的将增加手段理解为增加保障措施和增加信息;有的将增加保障措施理解为增加手段、增加信息;有的则将增加信息理解为增加保障措施和增加手段。因而在本质上看,上述三项分别显示的数据不能反映本来的面貌,它们同属于“增加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将三项数据一起考虑更适当。换言之,可以理解为最需要“增加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的不仅是21家,而是上述三项之和26家,占被调查公司的65%。可见,人们注意到监事会已经具有了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在这种情况下,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的重要性突出出来了。无疑,“保障措施”是多方面的,至少应包括信息获得、职权行使辅助和职权行使的物质条件。就监事会获得信息的条件而言,问卷显示仍依赖于列席董事会,其他各种渠道获取信息之和还不及列席董事会获得的信息。而列席董事会获得的信息大多是迟到的信息,无法满足监督董事的需要,尤其无法满足适时监督董事会决策的需要。这表明,绝大多数公司监事会获得监督所必要的信息仍很困难,监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