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调查的公司由懂经营或会计的干部担任监事会负责人的13家,占同类参加调查的公司的32.5%;由懂法律的人担任监事会负责人的10家,占同类参加调查的公司的25%。其中,国有独资公司担任监事会负责人的五种人选的比例相对比较均衡,没有比例过高的情形。国有控股51%以上的公司由懂经营或会计的干部担任监事会负责人的4人,占同类参加调查的公司的40%;由曾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监事会负责人的3人,占同类参加调查的公司的30%。民营资本控股51%以上的公司由曾任总会计师、懂经营或会计的干部、懂法律的人担任监事会负责人的分别是4人各占同类参加调查的公司的30%。最大股东持股30%-50%的公司由懂经营或会计的干部担任监事会负责人的3家,占同类参加调查的公司的50%;由懂法律的人担任监事会负责人2家,占同类参加调查公司的33.3%。可见,在各类公司中,监事会负责人由懂经营或会计的人或懂法律的人担任者比较高,而曾任工会主席或曾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的人担任监事会负责人者则较少。
3.监事会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
A.列席董事会 B.查阅公司账目 C.请求董事会成员就专项作出说明 D.要求公司会计部门作出报告 E.请求注册会计师检查公司财务
参加调查的公司的监事会以监事列席董事会为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的23家,占参加调查的公司的57.5%;其次,请求董事会成员就专项作出说明而获得信息的7家,占参加调查的公司的17.5%;再次,请求注册会计师检查公司财务而获得信息的6家,占参加调查的公司的15%;要求公司会计部门作出报告的4家,占参加调查的公司的10%;亲自查阅公司账目的3家,占参加调查的公司的7.5%。其中,国有独资公司以列席董事会为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的5家,占参加调查的同类公司的62.5%。国有控股51%以上的公司以列席董事会为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的3家,占参加调查的同类公司的30%,其他渠道获得信息的没有任何一项超过30%。民营资本控股51%以上的公司以列席董事会为获得信息主要渠道的7家,占同类参加调查公司的58.3%;请求董事会成员就专项作出说明而获得信息的4家,占同类参加调查公司的30%。最大股东持股30%-50%的公司以列席董事会为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的4家,占同类参加调查公司的66.67%,其他渠道获取信息的的比例均很低。股东持股均不超过30%的公司以列席董事会为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的3家,占参加调查的同类公司的75%。以上表明,各类公司监事会获得监督所必要的信息仍以列席董事会为主要渠道,采用其他途径获取信息的比例仍很低,监督信息不对称的局面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但是,采用其他途径获取监督信息的也在积极探索之中。其中,民营资本控股的公司请求董事会成员就专项作出说明的比例已经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