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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现状与期待

  

  为了实现公司治理的目标,必须强调公司运营的效率。其中,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迅速将经营决策转变为经营管理。在被调查的公司中选择董事兼经理的25家,占被调查公司的62.5%。其中,被调查的国有独资公司全部采用董事兼经理的做法;国有控股51%以上的公司采用董事兼经理的6家,占被调查的同类公司的60%。民营资本控股51%以上的公司采用董事兼经理的7家,占被调查的同类公司的58.3%。最大股东持股30%-50%的公司董事兼经理的4家,占被调查的同类公司的66.7%。股东持股均不超过30%的公司董事兼经理的3家,占被调查的同类公司的75%。可见,公司的董事们大多认为,这种做法比任何一种方式更有效率,成本也更低。当然,董事兼经理的做法可能发生对经理监督不利的问题,但是,兼任者毕竟是一个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的少数,多数仍不是兼任经理的董事。在同样情况下,不存在董事会弱化对经理的监督。更何况,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应对全部董事与全部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当然包括对兼任经理的董事进行监督。


  

  (二)监事会


  

  监事会(或监事)是我国公司法规定各类公司均须设立的法定监督机构。如上述,它(他)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监督职能。监事会的建设与公司治理目标的实现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为考察公司监事会的实态,问卷涉及了三个问题:


  

  1.你公司监事会的提名:

  A.上届监事会提名 B.全体股东协商 C.第一、二大股东提名 D.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提名 E.上届董事会或本公司党委会提名


  

  就一般意义而言,监事的提名直接关系到监事会构成人员的素质,相应地,也即对执行监督职权的水平有重要影响。参加调查的公司由第一、二大股东提名的12家,占30%;全体股东协商提名的11家,占27.5%。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名。国有控股51%以上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提名的6家,占同类参加调查的同类公司的60%;由第一、二大股东提名的3家,占同类参加调查的公司的30%,两者合计占90%。民营资本控股51%以上的公司由全体股东协商提名的6家,占同类参加调查的公司的50%;由第一、二大股东提名的4家,占同类参加调查的公司的33.3%。最大股东持股30%-50%的公司由第一、二大股东提名的3家,占同类参加调查的公司的50%。股东持股均不超过30%的公司由全体股东协商提名的3家,占同类参加调查的公司的75%。上述情况,没有超出人们一般的预想。


  

  2.监事会的负责人是:


  

  A.曾任工会主席 B.曾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C.曾任总会计师 D.非属ABC情况,懂经营或会计的干部 E.非属ABC情况,懂法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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