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比数据,不难看出,1996年至2004年我局一通、结案处理能力这一指标范围波动较大,各年表现出的能力不够稳定。
6、审查周期
(1)表11:各局审查周期汇总表
(注:以上数据源于美日欧三边报表和中国专利年报)
欧洲、日本的一通周期、结案周期的起始时间为从提实审请求起,分别到审查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结案的时间止。由于美国没有“提实质审查请求”这一法律程序,其所有申请文件均自动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因此,美国的一通周期、结案周期[12]起始时间为申请日,分别截至到审查员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结案的时间。
从上表可以看出,2004年欧、日、美一通周期分别为21.7、26、20.2各月,我局2005年一通周期为10个月。2004年欧、日、美和我局结案周期分别为41.4、31.6、28、26。另外,为了进一步缩短审查周期,2004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出台了《实质审查质量管理办法》(办发[2004]75号)对实质审查质量进行管理:二、1、(1)规定:对新申请案,审查员应当在收到案卷之日起8个月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作出处理;二、1、(2)规定:对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中间文件,审查员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
二、1、(3)对其他中间文件,审查员应当在收到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处理;二、1、(4)前置审查意见书,审查员应当在收到案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二、1、(5)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作出处理的案件,需报部长批准,同时报审查业务管理部。必要时,部门应当更换审查员,以保证案件的及时处理。此外,在审限数据监视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更加严格要求,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制订了相应的部门内相关文件,如《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实质审查质量检查标准及质量评办法》下发各审查员并参照执行:一、(二)1、(6)规定:至2007年年底,无正当理由审查员存在未完成首次结案的2000年以前(含2000年)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记为(I)类质量问题。一、(二)1、(5)规定:无正当理由审查员存在待审期限超过1个月的复审前置案件,记为(I)类质量问题。一、(二)1、(4)规定:2007年7月1日起,无正当理由审查员存在超过4个月未处理的中间文件的记为(II)类质量问题。一、(二)1、(3)规定:无正当理由审查员存在待审期限超过8个月的新申请案件,记为(I)类质量问题。经过以上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的一通周期基本上控制在8个月以下,拿2008年1月份为例,各发明审查部待审期限如下:
(2)表12: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1月份待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