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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三鹿事件引发的几点法律思考

  
  三、明星代言问题产品广告是否要赔偿问题(民法学)。诚实守信原则在民法中被奉为“帝王条款”,它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在处理纠纷中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三鹿作为知名品牌伴随很多国人成长,不是发生这个事情,人们对三鹿品牌的信赖可能还会继续。笔者要谈的是广告业存在的一个问题,部分人没有亲身体验过代言产品,甚至根本不知道这种产品的样子,却为这种产品做代言人。如自己本来天生丽质、身段苗条,并未使用过减肥产品,却给公众推销某减肥药如何效果显著。在欧美国家,名人代言被视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曾为温州民营企业代言法派西服[2],事实上法派西服的品质也是相当优良的。但明星代言广告一旦构成误导, 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3]。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产品的直接受益者或使用者,明星在代言广告之前也是慎之又慎。建议我国立法对明星代言广告进行规制,除非其能证明使用过某产品并对品质做出明示担保,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公司法)。作为现代意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源于20世纪初期的美国。作为一个概念最早由美国的谢尔顿(Oliver Sheldon)于1924年提出,到1953年鲍恩在《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进一步明确现代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 CSR)的概念。现代公司的出现形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这种分离的管理模式催生了管理者资本主义挑战自由经济及其所信奉的利润最大化原则,从而产生了现代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赚钱行善”成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通俗理解,尽管不断遭到自由经济思想家的批评,但20世纪50-60年代以后,企业社会责任仍然逐渐成为一种主流思想,并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4]企业社会责任也是中国企业全球化进程中无法回避的使命,作为一种国际普遍认同的理念,要求企业在创造利润、为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员工、社区、环境的责任。通过三鹿事件,我们看到了某些大型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效益很好的一个企业,却置生命于不顾一味地赚钱。更令人不安的是问题奶粉并非三鹿一家,众多企业缺乏社会责任足以让国人惊醒。

  
  五、众多消费者如何索赔的问题(民诉法)。三鹿事件中,涉案奶粉的数量是惊人的,影响的范围是全国性的。起初政府动用财政资金在全国范围内排查、接诊婴幼儿,政府拿纳税人的钱为一家问题企业买单,一方面有其积极意义,比如可以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迅速平息事态。另一方面,责任应当划清,谁的问题谁承担责任,让全国的纳税人为三鹿集团买单不合情理。那么全国成千上万的消费者是否要单独提起诉讼呢?没有必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集团诉讼制度”,即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向人民法院登记。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代表集团全体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一些没有预料到的相关主体也具有约束力。按照这种诉讼制度,一旦有人起诉,只要问题奶粉的消费者在规定的日期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法院做出的判决对集团内所有人都有效(即集团诉讼的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通过这种独特的诉讼程序,可以在大范围内解决社会矛盾,与单个主体诉讼相比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但这种程序也有其自身的缺点,如耗时、结案率低、巨额赔偿导致被告无法运营甚至破产。该制度在美国使用比较多,好莱坞影星茱莉亚罗伯茨主演的影片《永不妥协》就是一个因环境污染引起的集团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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