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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三鹿事件引发的几点法律思考

由三鹿事件引发的几点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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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三鹿奶粉事件成为热点问题,引起了人们对民生的关注,也引发了法律界人士的深思,责任、道德、权利和义务面临着现实拷问。本文从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公司法、民诉法、行政法六个角度来分别分析三鹿事件的现实法律问题,也希望各界通过对该事件的反思,使我国法治建设进一步走向完善。
【关键词】三鹿事件;道德;责任;法律
【全文】
  
  2009年1月2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几名被告做出了一审判决,其实三鹿事件所涉及的不仅是刑法问题,还涉及到几个部门法的相关问题,在此做一个简单探讨。

  
  一、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法理学)。法律是对人较低层次的要求,道德是对人较高层级的要求,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社会不能要求每个人都是道德高尚的君子,也不能对突破做人底线的严重败德行为漠然视之。古希腊哲学家卡尼阿德斯曾有这样一个很有名的命题:因海难而落水的人,为了争夺一个只能承载一个人的木板而将其他人推入水中是被允许的,此即所谓的“卡尼阿德斯木板”。把希望留给别人,把危险留给自己,这种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想法做法是道德对人的要求,法律对人没这么高的要求,很多人认为这种情况下判此人有罪就是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但三鹿事件中,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不能供人食用,某些人却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配制出“蛋白粉”,往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的检测含量。足见这些人利欲熏心,丧失起码的道德良知。对此行为仅靠舆论谴责、内心感悟不能有效解决,必须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制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二、法人犯罪导致的双罚问题(刑法学)。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法人犯罪较之自然人犯罪是一种更为复杂的犯罪形态,它涉及主体面广、案件查处难度大、近几年增速很快。97年刑法明确了法人犯罪的存在,并确立了双罚制为主的原则。双罚制正确把握了单位犯罪的理论,使得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更加科学。单位犯罪是单位组织作为一个人格化社会系统的犯罪,是自然人和单位组织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的行为。因此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应该包括对单位内部自然人和单位两方面的处罚[1]。因此,法院认定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罚金人民币4937.4822万元,对公司高管人员也判处了相应的刑罚。当然,由于单位犯罪的情况具有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一律采用双罚制原则,并不能准确体现罪责相适应原则,故对少数几种单位犯罪采取单罚制,如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162条“虚假破产罪”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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