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歧视:有知和无知之间的信念选择
——从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教育歧视切入
沈岿
【全文】
一、引言
中国号称是“乙肝大国”,其根据在于,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显示,中国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以下简称“携带者”)已达1.2亿。[1]这就意味着,几乎每10个中国人之中有1个是携带者。而在全球范围内共有3.5亿~4亿携带者,中国就占据了其中1/3。[2]假如乙肝病毒真像某些人所想的那样、在一般的生活接触中就容易传染的话,那么,如此庞大的一个群体,无疑早就会成为引爆世界末日的巨雷。迄今为止,人类世界尚在,“日常接触即传染”的想像,明眼看上去就是一种妄想。这样浅显的道理,普通人都能明白,自无需再唠舌。
但是,即使如此,在中国,仍然存在着对携带者的普遍歧视,尤其是在对携带者生存和发展而言至关重要的受教育和就业领域。为什么?!常言道,“公理自在人心”。可上述一点即透的公理,却好像并不在多数人的心中。否则,似乎不应该有普遍的歧视,不应该有所谓的“谈肝色变”这一新词了。[3]难道真地像许多人所分析的那样,科学认知的缺失,是造成歧视携带者的根本原因?[4]换言之,因为公理未经广泛传播,才会有如此普及的歧视?果真如此的话,解决歧视的手段和方法看起来就简单得很了:加强科普宣传,尽快让公理在人心中建立,不就可以使歧视自然消除了吗?
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2003年轰动全国、引起世人瞩目的两起公务员招录过程中的乙肝歧视案件——“周一超杀人案”和“张先著乙肝歧视行政诉讼第一案”,[5]距今已有5年的时间。伴随着这两起案件,伴随着后续更多的对携带者构成歧视的案件,伴随着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在反对乙肝歧视方面的新举措或举动,新闻媒体都在始终如一地大力宣传关于乙肝病毒的科学知识。[6]当然,由于媒体覆盖受众的范围、媒体受众的关注点和接受程度等因素的局限,此起彼伏的报道并不一定能够达到给公众“扫盲”、确立正确乙肝认知的成效。但是,在5年的时间里,在媒体主流声音的持续影响之下,很难说一点科普的效果都没有。为什么携带者所受的歧视,未见明显好转呢?
笔者曾经就自己所作的研究及目的,同笔者的母亲(一位年逾六十、具有高等教育背景的知识女性)进行了一次对话。在对话过程中,笔者详细叙述了当前医学界关于乙肝病毒传播主要途径的判断以及一般接触不会传染乙肝病毒的判断。母亲在对这些都表示理解之后,仍然说了一句“还是小心一点好!”这看似普通、平凡的交流,却在社会个案调查的意义上,让笔者恍如醍醐灌顶般地想到一个问题:“有知是否就能消除乙肝歧视了呢?”进一步,又有更多的问题:“我们在什么意义上是有知的,在什么意义上是无知的?造成乙肝歧视的,究竟是因为有知、无知还是其它?针对造成乙肝歧视的真正原因,制度当如何设计,才能收到反歧视之效果?”
这些问题是促使本文写作的真正动力所在。为了解答自己内心的疑惑,本文将首先描述一种现象,即携带者的受歧视被普遍认为是公众缺乏科学认知所致,笔者所主持的一项乙肝认知调查,似乎也支持这种判断。不过,本文在第三部分,将以研究中发现的耐人寻味之现象为着眼点来阐明,错误认识意义上的“无知”并不是歧视存在的主要原因,“因受限的有知而产生的风险恐惧或疑虑”才是症结所在。接着,本文的第四部分将以此认识为基础,尝试着从知识论、经济论的视角去理解普通人和教育机构(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以及有权招生的科研机构)的歧视立场。最后,本文以为,受教育领域反乙肝歧视的制度设计,实际上是在风险与权益的评估、衡量之后,确立一种对携带者充分尊重的信念,并以尽可能周全的安排,消除公众的恐惧或疑虑,为携带者提供相对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和环境。[7]
二、“无知”被指罪魁祸首
自2003年周一超案、张先著案让携带者的生存状况引起国人关注以来,携带者在受教育领域中遭遇的歧视,就一直未曾间断地见诸报端。零散的报道若汇总在一起,令人触目惊心。[8]咤舌之余,不免会产生百般思绪。其中,自然会有一种疑问:在媒体持续高扬反乙肝歧视的旗帜的形势下,为何歧视总是屡犯不止?一种已经被广为接受的观点认为:“社会公众缺乏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科学认识”、 “缺乏科学的认知,产生盲目恐慌和社会偏见”、“国人对乙肝知识的了解可怜得很”,是造成普遍歧视的主要原因或根源。[9]概而言之,无知是乙肝歧视的罪魁祸首。为从简起见,本文姑且将此观点冠名为“乙肝歧视原因无知论”(以下简称“乙肝无知论”)。那么,国人的无知程度究竟是怎样的呢?
首先,为理解和评判国人普遍的乙肝知识状况,需要有一套可资对照的、可作为评判标准的知识体系。由于乙肝知识体系是非常复杂而又极具专业性的,而一般认为,国人对乙肝病毒传播途径的错误认知是乙肝歧视的主因,所以,这里仅就乙肝病毒传播途径问题,提供医学上的知识。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2005年发布《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其中指出“HBV主要经血和血制品、母婴、破损的皮肤和粘膜及性接触传播。围生(产)期传播是母婴传播的主要方式,多为在分娩时接触HBV阳性母亲的血液和体液传播。经皮肤粘膜传播主要发生于使用未经严格消毒的医疗器械、注射器、侵入性诊疗操作和手术,以及静脉内滥用毒品等。其他如修足、纹身、扎耳环孔、医务人员工作中的意外暴露、共用剃须刀和牙刷等也可传播。与HBV阳性者性接触,特别是有多个性伴侣者,其感染HBV 的危险性明显增高。……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HBV。经吸血昆虫(蚊、臭虫等)传播未被证实。”[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