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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反淡化的现实与理想

  
  商标混淆是导致吸引力降低的重要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滥用驰名商标和丑化驰名商标都是重要而常见的形式。将驰名商标使用在根本无关的商品或服务上,消费者不可能相信该商标的使用行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有任何经济上的关系,但由于过多过滥地使用该驰名商标,将会导致消费者的“审美疲劳”,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越来越平淡,其吸引力也越来越小。将他人驰名商标使用在色情淫秽等让人产生不良印象的产品或服务上,将直接降低该商标的形象。为了保护商标的吸引力,欧美等国家在防止商标混淆外,还规定了商标反淡化条款。

  
  商标反淡化与商标反混淆,都是为了防止商标吸引力的降低,但路径不完全相同:商标混淆强调消费者是否可能发生混淆,商标淡化则直接以商标的声誉或显著特征是否遭受损害为焦点。由于目标一致而路径不同,两者存在重合之处,但绝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也就不可能用一种来取代另一种。彭学龙博士认为,当商标驰名度上升到极至或者品牌延伸到无所不包的程度,其他企业只要使用这类商标,就有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反淡化法就失去了用武之地。[9]彭博士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品牌延伸越广,其他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就越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企业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经济上的联系,就越容易被认定为构成间接混淆,就越没有必要适用商标反淡化的规定。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品牌延伸不可能漫无边际,不管它如何扩张,也必然存在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商标使用行为,例如商标使用人以显眼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它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无关等,对这种可能造成商标权人损害的情形,商标混淆理论鞭长莫及,而这恰恰是商标反淡化条款的用武之地。另外,在丑化驰名商标这种典型的商标淡化情形中,商标混淆理论没有适用的余地,更不可能取代反淡化之适用。因此,品牌延伸可能限制而不能取代商标反淡化的适用,因为反淡化和反混淆,是保护商标吸引力这驾马车上并行不悖的双轮。

  
  三、我国采纳商标淡化理论的构想

  
  (一)采纳商标淡化理论的必备条件

  
  商标淡化理论具有合理性,然而任何理论运用于实践,都必须具备一定的外部条件。商标淡化理论主要针对驰名商标,社会对驰名商标的态度,就成为决定该理论能否适用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我国每年通过各种渠道批量生产上百个驰名商标,可能累计起来的驰名商标数量在全世界也名列前茅。企业对驰名商标的钟爱程度,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获得驰名商标的称号后,不仅将这种“奖牌”专门供奉在办公室的最显眼处,而且还通过各种媒体大肆宣传,大街小巷里悬挂着“热烈祝贺〇〇荣获中国世界名牌”的红布条,更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一道风景线。地方政府也都将驰名商标的数量作为自己的政绩加以炫耀,为了鼓励企业争取被评为驰名商标,许多地方政府不惜斥重金以蛊惑之。由于商标淡化理论具有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的作用,如果在我国目前加以适用,对疯狂驰名商标情结只可能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在驰名商标心魔未去,驰名商标的认定尚未回归本来面貌之前,应当无限期推迟商标淡化理论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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