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作为和谐社会表现之一的安定有序,也就是社会稳定,这当然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但从司法角度来说,其前提则是要保证法律的稳定以及法律适用的稳定,因此,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要尽量保持宽严适用标准的统一和稳定,不能错误地将宽严相济理解为刑事政策的灵活多变,与个人理解的“社会形势”同步变化,动摇法律稳定的根本,也难以达到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
【作者简介】
旷继东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复旦大学。理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注释】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2002年10月第1版,第34页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组编:《法理学(第二版)》,2004年08月第2版,第390页-第391页
“无法律依政策”的观念在民事法律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刑事领域,则是与罪刑法定的原则根本冲突和矛盾,应坚决摒弃。
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2002年10月第1版,第264页
《尚书.舜典》,引自王存河主编:《中国法制史》,2006年3月出版,第17页
王存河主编:《中国法制史》,2006年3月出版,第20页
王存河主编:《中国法制史》,2006年3月出版,第25页
王存河主编:《中国法制史》,2006年3月出版,第74页
王存河主编:《中国法制史》,2006年3月出版,第117页
王存河主编:《中国法制史》,2006年3月出版,第119页
王存河主编:《中国法制史》,2006年3月出版,第121页
王存河主编:《中国法制史》,2006年3月出版,第245,247页
《韩非子·奸劫弑臣》
《韩非子·六反》
《商君书·靳令》
《商君书·说民》
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2002年10月第1版,第266页
《尚书.酒诰》
《尚书.吕刑》,引自王存河主编:《中国法制史》,2006年3月出版,第26页
这种理解似乎有违政策提出者的本意,但是从学理上分析和区分严打政策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两种政策(如果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种区别于严打政策的全新政策的话),本文只能得出上述结论,并且认为这种理解同样具有符合时代的现实意义。
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陈兴良:《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载于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