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意思自治:数字时代维持著作权利益平衡之核心理念

  
  第三,意思自治还应凸现对主体价值的追求。例如,较为流行的“创意共用许可(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的核心理念就是作者可以自由地管理自己的作品。而且由于数字时代作者可以自己轻松完成作品的传播而无须依赖于传统出版商的中介,作者权益的中心地位正在凸显[29] ,所以数字时代的意思自治可能更多具有一种强调作者或著作权人的意思自治的单方色彩,这与传统意思自治中隐隐存在的双方色彩有所不同。例如在“创意共同许可”中,作者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和需要对著作权这一“权利束”进行分解,从中选择保留一些权利并释放另外一些权利,这一过程就突出了作者的意思自治。尤为重要的是,强调意思自治对主体价值的追求可以防止更强调人格利益的著作权步入“财产化”的误区[30] 。

  
  第四,意思自治应在公私法和基本法理交互构建的环境之下发挥作用,仅仅依靠意思自治本身来维持著作权利益平衡是难以想象且危险的。虽然知识产权是私权,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理念,但其作用时也不可缺少竞争法、宪法等的参与,因为国家在私法关系的形成到消灭过程中,从来就不是一个旁观者[31] ;与此同时,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法理更是使意思自治走向正轨而不被异化的基本保障,如美国第四巡回法院1990年在Lasercomb America公司诉Reynolds一案中适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第五,意思自治虽然处于核心处理原则的地位,但并不会自动发挥作用,还需要更为具体的治理技术和规则的安排。具体而言,就是通过以意思自治为核心安排任意性规则为主的规则系统,同时辅以半强行性规则和强行性规则(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的配合,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辅助的技术安排来追求一种“治”的状态。其效果是:一方面,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半强行性规则以自己的存在支撑着意思自治的旗帜飘扬在市民社会的晴空,驱散了公共权力过分介入的阴霾;另一方面,由任意性规则和半强制性规则彰显内涵的意思自治,亦使公共权力可以较少的代价实现对社会的治理。

  
  虽然意思自治是数字时代维持著作权利益平衡的核心理念,但仅有理念是不够的。我们面临着更为现实的困难和挑战:数字时代网络的开放性增大了作品在网络空间被公共物品化和不付费使用的可能性,这也就增大了著作权人进行有关著作权交易行为的成本,那么该如何减少外部信息成本( external information costs)和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在有多个著作权人或使用者的情况下,他们该如何沟通以向对方表达自己的意思呢?[32]面对此类问题,有学者提出“细化规则、创造新的财产权、构建协商机制从而促进当事人进行交易协商”的对策[33] ,其效果如何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但可以明确的是,只要牢牢把握住意思自治这一核心理念来设计方案,再辅以其他手段,如技术措施、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原有的“合理使用”等利益平衡制度,甚至具体到对意思自治理念下的相关许可合同条款的规制[34] ,就可以在著作权利益平衡方面解决更多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数字时代著作权利益平衡维持问题的解决方案,只有在学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和探索之下,才能趋于完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