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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数字时代维持著作权利益平衡之核心理念

  
  如果说上述论证过程偏重于理论上的推演,那么已有的一些贯穿“意思自治”理念的制度设计则又在一定意义上为前述假设提供了实证证明。例如,北川善太郎教授所提倡的“复制集市”把著作权信托性转让管理、统一收费、补偿金等制度“防止侵权”的设计思路逆转过来,从“著作权交易自由”出发进行制度设计:著作权持有者在“复制集市”对作品进行登记并列出许可使用条件,使用者则到“复制集市”进行采购,从而获取使用权和复制品,并向指定的账户汇出使用费[18] 。这一“复制集市”的法律基础是包括著作权数据登记契约、复制集市利用契约、以提供作品复制为目的的契约在内的三种系统化的契约群,他们与互联网公约在形式上有类似之处,但却不失私约的本质[19] ,意思自治仍是贯穿其始终的核心理念。由于“复制集市”本身是由数码信息技术编织而成的网络,使用者不仅可以从中检索信息,预估有关成本,还能就价格等问题与权利持有者直接进行谈判,故而更有利于成本的节约和交易的达成。

  
  因为人格权并非“复制集市”契约的目的,所以如何既能保护著作人身权又能对著作人身权进行有效利用成为“复制集市”制度所面临的一个难题。学者在合理借鉴英美法系的“放弃”制度后所提出的“著作人身权流转的合同模式”表明,作为这一“合同模式”核心的“意思自治”同样能够在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和利用方面发挥作用:由于网络环境中著作人身权的应用渗透着社会、文化和伦理因素,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采用合同模式不仅可以使作者能基于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通过合同处理自身的人身权利,从而实现其所内涵的经济利益;还可以充分发挥作者在著作权实践中的主动性,遵循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在网络技术与著作人身权保护之间建立一种有效的缓冲机制[20] 。事实上,与这一“合同模式”具有同一内涵的“copyleft”许可模式的出现和繁荣,已为这一模式的成功提供了例证:基于这一理念的通用公共许可证(General Public Licese)成就了诸如Linux等优秀软件,而创意共同许可(Creative Commons License)也受到了世界范围的普遍欢迎。

  
  综上所述,因为著作权利益平衡的关键在于“正义”的实现,而意思自治确实能够在数字时代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下实现“正义”,从而支撑并维持著作权利益平衡体系;同时,由于利益在本质上是主体对客体之间存在“某种关系”的一种价值形成,即“被主体所获得或肯定的积极的价值”,利益和价值(感觉)也由此产生了密切的关联,因此凸现主体自身价值判断的“意思自治”自然也就成为解决利益问题的重要路径;而且,“意思自治”也有效兼顾了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方面的保护与利用。所以,“意思自治”理应成为维持著作权利益平衡的核心理念。这一结论看似抽象无用但却相当重要,因为整个法律所蕴涵的法律理念是什么样子才是关键所在[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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