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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商法的形成与演进

  
  六、商法的内容

  
  商法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形式意义的商法是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它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由于各国的国情和法律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商法也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的通常包括一般规则、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基本制度。在大陆法国家中,德国、法国、日本、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40多个国家制定了关专门的商法典。

  
  实质意义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意义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规范的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包括以商事为其规范对象的各种法规,即以“商事”和不以“商事”命名的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实质意义上考察,商法不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形式的商事法律、法规中。我国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有实质意义的商法,存在许多关于商事的法律。1992年以来,相继制定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及有关商事登记等方面的法规。可见,我国已基本构筑了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体系。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即规范商事主体的商事组织法律制度和规范商事行为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规范的商事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关商事主体的法律规范是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而商事主体法律规范,除规定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外,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商事组织法,即各种企业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为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进和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曾发挥了重大作用,国家干预的色彩较为浓厚。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新《公司法》顺应世界公司法改革的潮流和趋势、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制度创新,例如折衷授权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中的累积投票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规制制度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新《公司法》以鼓励投资创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核心,完善了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规则、强化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对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规制,强化了对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对股东、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予以平衡,增强了公司的活力。

  
  1997年2月2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定合伙企业法律关系的法律,对于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经营,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现行的《合伙企业法》于2006年8月27日修改,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合伙企业法》保持了我国《合伙企业法》的鲜明特色,保留了确认合伙企业的团体性、突出合伙企业的主体地位,调整合伙企业内部、外部关系等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吸收了国外合伙立法的一些突破性成果,如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和特殊普通合伙制度,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允许合伙企业破产等等,较好地发展了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于1999年8月30日颁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宗旨是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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