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漫谈商法的形成与演进

  
  三、商法的形成

  
  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欧洲尤其是地中海沿岸诸城市在经历了漫长的地方性贸易阶段后,通向东方的商路重新开放, 海上贸易促进沿岸诸城市商业的发达。中世纪十字军东征的胜利,对奢侈和对黄金的渴望,商品贸易逐渐繁荣起来,与此相伴城市的规模和数量急剧的增大和增加。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促进了货币的流通和票据业的发展。关于票据,法国学者布罗代尔认为:“公元前两千年,巴比伦的商人和银行家之间就在使用票据和支票。” “伊斯兰国家的商人,……从十世纪起已知道使用所有信贷工具:汇票、记名期票、信用证、钞票、支票。”[②]票据的广泛使用,促进了银行业的发展。银行家的早期形态也许是货币兑换商。到14世纪初,佛罗伦萨银行业务发展初具规模,控制整个基督教欧洲的信贷,成为近代欧洲银行的先驱,在热那亚还出现了最早的股份银行。“由于商业和工业的发展,由于欧洲的财富大量增长。银行也纷纷涌现”[③]。当时欧洲为中心的贸易有两个地区,一个是地中海贸易区,地中海贸易区活动着意大利、威尼斯等城市的商人;另外一个是北海波罗的海贸易区,这一贸易区由德国北部的城市如汉堡、不来梅等组成。意大利就成为了东西方贸易的中介和桥梁,威尼斯、热那亚、比萨等城市,海上贸易都发展得较早,海商习惯、规则也随之在这些城市和港口产生。古代地中海的海事规则和习惯首先被意大利各城市法院继承借鉴并加以适用,成为审理有关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纠纷的依据,尔后又被法兰西、西班牙、荷兰、德意志、英吉利以及其他国家所认可,成为欧洲各国普遍适用的共同海法。

  
  商业发达带来了商人阶层的形成,他们专门从事商事交易。美国伯尔曼教授指出:“农业生产迅速扩展,城市的规模和数量急剧地增大和增加。同时,还出现了一个新的职业商人阶级,他们在乡村和城市从事大规模的商业交易。”[④]各地商人在沿线的交易会上定期汇集,具有专门意义的集市贸易重新产生[⑤]。所谓具有专门意义的集市贸易,具有定期性商品报价和订货簿、可预见的销售点、集体定价、顾客构成等特点的贸易,其中以香槟集市最为有名。法国著名的香槟集市规定,开市前8天为集市准备期,各国各地商人可前来租定摊位,陈列商品;正式集市开始后,10天为一阶段,每一阶段的交易物有固定的规定,如第一阶段为布匹,第二阶段为皮革,第三阶段为杂货等,集市结束后5天内允许商人清理货物、结清账目和有关契约手续[⑥]。 在商业复兴的同时,作为封建社会的商人阶层在政治、法律上提出了自治的要求。商人们的活动不能由地方习惯来调整,因为这些习惯没有提供交易中所需要的大量规则,而仅适合于调整生活于封闭的村社中和以传统方式生活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一些规则则形成有约束力、强制力的规范,主要表现为习惯、商人自治规则。这种以商事习惯为主的商人法,在地中海沿岸产生,支配着特定地方如集市、市场和海港的商人,维护着商人的交易便捷和效率。根据商业习惯,有关商事纠纷的审理主要由商业行会法院承担,这类法院由商人中推选出的熟悉商业习惯,能主持公道,有一定威信的人组成,院长往往由行会会长担任。行会法院一般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庭方式审理案件,诉讼程序简易,起诉与答辩不要求特别形式,以书面证据为主,不允许上诉。集市法院(Pepoudrous)的审判应该在商人脚上的尘土未掉之前完结而被商人们称作“泥足”法院,海事法院(Admiralty Courts)的审判应该“在潮汐之间”完结而被称为“潮汐”法院,行会法院和城镇法院的审判应该在“一天以内”完结[⑦]。

  
  商人法是商人为调整他们自己的商业事务而创造、与政治当局相脱离、独立的司法制度,它有自己的规则、习惯,有自己的法庭、法官、审判和强制执行程序,有自己的法律主体,不属于民事、刑事、或教会司法等官方制度的一部分。正是这个时期,近代西方商法的基本观念和制度才得以形成,商法在西方才第一次逐渐被人们看作是一种完整的、不断发展的法律体系。这个时期的商法以商人习惯或商事习惯法的形式出现,体现的是商人共同意志,而未掺入国家意志。“商法最初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虽不是全部——是由商人自身完成的:他们组织国际集市和国际市场,组建商事法院,并在雨后春笋般出现于整个西欧的新的城市社区中建立商业事务所。”[⑧]这种特别法庭就成为公众权威所认可的固定的法庭。……在所有的国家里,都先后设立了这样的法庭,有市场法院、集市法院、商人行会法院、城市法院、贸易中心城镇法院及港口中心地方海事法律等[⑨]。组织上的自治性,程序上的非正式性、迅速性及公正性是商人法院的显著特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