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听证制度未能严格贯彻
《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工作规范(草案)》第十七条规定,纪律委员会在审理违规违纪事件时“可以适用听证制度”,但此条款为非强制性条款,在实践中也就可以不适用听证制度。在中国足协对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的处罚中,涉及的运动员有60余人,俱乐部5个,处罚的种类有取消本年度升入甲A联赛的资格、取消引进国内球员的资格、降级、停止工作一年、取消注册资格、取消转会资格,都是相当严重的处罚,但处罚未经听证就做出,在程序上有待商榷。
3.3听证和仲裁者身份不明
中立的听证者是听证公正的首要条件,足协纪律处罚听证中听证者的身份不明:
首先,纪律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资格、任命程序等在规则中均未明确规定。《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工作规范(草案)》第五条规定:“纪律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委员,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第六条规定:“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由中国足协常务委员会确定”。这些人任职资格不明,如果他们都是足协工作人员,其中一些人还参与了对不当行为的指控和调查,又没有外部人员参加,相对人很难相信其能够遵循“独立原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纪律委员会做出所有决议和各项工作由委员会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报中国足协批准后实施。”由于表决方式非投票通过,即使有独立专家,也很难发挥作用。调查得知,目前纪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完全是来自足协内部,而是来自“足球圈”,主要由地方协会人员构成。
其次,“回避制度”为非强制性条款。纪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则应回避,而《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工作规范(草案)》第十七条规定,纪律委员会在审理违规违纪事件时,“可以适用回避制度”,并非强制性条款。
再以兴奋剂处罚为例。按照《
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中国足协要为兴奋剂药检阳性的球员提供听证程序,但是听证专家都由什么人组成,由谁任命,是否中立都无具体规定。通过对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有关人员访谈得知,目前我国体育组织的兴奋剂听证是“只听不判”,即听证中专家只负责调查,提出处理建议,而最终的处罚权仍然在全国性单项协会。可见,我国目前足协的兴奋剂听证不是真正意义的独立专家听证,而是一个由专家主持的调查过程,专家无权做出结论,只是为足协的处罚提供一些专业性的帮助和建议,兴奋剂纪律处罚的决定最终是由足协做出的。这样的制度不符合职能分离和听证者中立的原则。
足协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身份也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