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委员会都有权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来规定相应程序(11条,92条),程序必须赋予运动员参与听证的权利,但也可在运动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做出决定(8条),听证可以休会或推迟(8条),可以提供翻译(10条),所有听证都有记录,受影响各方都能够得到副本。
通常的听证进程是主席解释程序,宣读裁判的报告及运动员和证人的证据,播放证据录像,除非有主席同意否则不能直接询问证人或交叉质证,各方均可由律师代表或适当的权威人士出庭(16、92、104条)。
委员会在不公开的情况下做出决定(17条),各方先被口头通知,然后接到解释决定原因的书面报告,运动员被告知有申诉的权利(18条),纪律程序可以和法院处理同一事件的程序同时进行,除非法院禁止(141条)。
2.4证据负担
各委员会都可以接受“自己认为合适的证据…….但这些证据不一定是法律认可的”(14、105条)。委员会适用“最优证据原则”,在场的人提供的第一手证据优于传闻证据,但传言也不是不被接受,只是证据效力差一些。除非是专家证言(如医学专家证言),否则带有观点的证据不被采纳。
法律委员会在处理驱逐听证时,委员会不能做出与裁判决定相反的发现,但可以审查裁判做出决定的原因;在因投诉而引起的听证中,法律委员会可以审查裁判做出场上决定的理由。此两种情况规则都规定,法律委员会不能做出和裁判相反的决定,除非有确实证据显示裁判的决定是错误的(132条)。该规定是和《橄榄球比赛法规》第6条第5款相适应的:“在一场比赛中,裁判的决定是不能被法律委员会的规则影响的。”但是,人们意识到,裁判也会犯错误,规则132条就是用来处理裁判的决定错误的情况。
2.5处罚
一些不太严重的危险当作会被处以1-3周禁赛,而像撞击眼部这样的动作会被禁赛24-36个月,对竞赛官员不敬会被禁赛10周,而击打头部可能被终身禁赛。可以并处最大金额为5000新元的罚款(99条)。
适用处罚时要区别案件的不同情况,但也有共同的准则要遵循:(1)一致性的要求;(2)法律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施加处罚的等级;(3)行为应受处罚的程度。
被害人的受伤严重程度也是一个考虑因素但不是决定性因素。
2.6申诉
2.6.1对联盟纪律委员会决定不满的申诉
每个联盟都有仲裁委员会,申诉方可以是被处罚运动员、俱乐部、被加害运动员、裁判委员会或投诉人(51、52条)。申诉必须在决定做出的7日内进行。仲裁委员会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认定基于纪律委员会的听证的记录,但仲裁委员会有权重新听证全部或部分案子,可以补充新的证据,可以撤销、变更、增加处罚(63、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