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跟踪观察缺陷的意义在于,对一般的产品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即“将产品投放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突破,因而给产品使用者提供更加安全的权利保护。
各国的产品侵权责任立法一般都规定“将产品投放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免责事由,其目的在于鼓励产品制造商努力开发新产品,鼓励科技创新,以满足社会和公众的需要。因此,即使在实际上这种新产品存在着致人损害可能的缺陷存在,但在将产品投放流通之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的,产品制造商能够免除其责任,就会促使其放手进行研发,而不必顾及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这样的免责事由,付出的是商品使用人的利益牺牲,因为他们即使是遭受了这样的产品的侵害,也不能得到赔偿,等于他们牺牲了自己的赔偿权利,成全了制造商的创新勇气。因此,立法者一般的选择,是在这个两难的抉择中,采取推动科技进步的立场。可是,面对消费者的利益牺牲,法律却是无助的。德国立法者确立跟踪观察缺陷的宗旨,就是改变传统的这种立场,转变为保护消费者的立场,对消费者的利益给予更多的关注,即使是在产品投放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但是,法律赋予制造商应当在产品投放流通时,就产生跟踪观察的义务,未尽该义务,就构成跟踪观察缺陷,因此就能够把消费者放在更为宽广的保护范围之中。采取这样的立场,立法者是需要勇气的。
对此,我们应当加强研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德国法的跟踪观察缺陷的概念。我的意见是肯定的。
(二)产品警示说明缺陷的认定
关于产品警示说明缺陷,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已经有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也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在实践中,对这种缺陷的认定也有成功的判例。例如,2002年某日,某蛋糕店业主购买10瓶被告工厂生产的杀虫气雾剂。隔数日,蛋糕店的三名工人在蛋糕店制作间、营业厅和二楼清扫卫生时,用该杀虫气雾剂进行喷洒,使用了两瓶半,致使店堂空气中杀虫气雾剂的浓度过高。下班时,一名工人在关闭电灯时引发爆炸,一人被炸成重伤,另外两人造成轻伤,一些财产受到损害。经现场勘验,为空气爆炸,是空气中的杀虫气雾剂浓度过高所致。该杀虫气雾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检验报告、农药临时登记证、注册商标,产品包装上注明“可按10平方米房内喷射15秒的剂量做空间喷射,喷后若关闭门窗约20分钟效果更佳”,产品有易燃品标识,但没有易爆品及切勿接触电源等字样,没有适当的禁止性、警示性说明。法院认为,该产品存在警示说明缺陷,因此造成损害,制造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使用的工人也有过错,因而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案件中,因警示说明缺陷而引发的纠纷是很多的,是这类侵权行为的多发点,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市场仍不成熟,多数的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对于产品存在的危险仍然熟视无睹,并没有对消费者的安全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就像本案的商品制造商在诉讼过程中的答辩那样,既然我的产品是合格产品,是已经通过了国家检验的产品,因此,就不应当对该产品存在的危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害的原因是消费者使用不当所致。与此形成反差的是,在众多不负责任的制造商对产品危险警示说明的漫不经心的态度相比,法院判决构成警示说明缺陷,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案件却并不多。其中原因之一,就是确认产品警示说明缺陷的标准不好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