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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代位责任还是自己责任

  
  
  
  

  

  

自己责任说


  

公权力侵害赔偿制度的结构特点


  

1、原则上,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2、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以过错(包含违法)为要件


  

3、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有法定情形(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可实施追偿


  

4、少数情形下,公务人员本人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1、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2、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不以过错(包含违法)为要件


  

3、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有法定情形(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可实施追偿


  

4、公务人员本人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从该图表可知,若在特定境域中,只需通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就足以充分或公平救济受害人,国家对公务人员的追偿制度又有较好的实效,可较好地使公务人员的必要应责性和国家财政的平衡得到保证,而无需再行建立公务人员本人直接对外负责的制度,那么,以自己责任说解释该境域中的制度,无疑是最简洁、最明了和最佳的。它通过合理的制度架构及其功能实现,化解了把一切职务侵权皆视为国家侵权的理论紧张所可能导致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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