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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广汇“抢注”蒋兴权,突显我国体育临时司法救济缺位

  
  本案中,浙江万马和新疆广汇都是职业篮球联赛的参加者,存在竞争关系,因此“竞业禁止”原则可被应用。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职业篮球俱乐部的教练员要受到“竞业禁止”原则的约束必须有几个前提条件:


  1.主教练是否为职业俱乐部的高级管理人员;


  2.主教练与俱乐部之间是否签订了“竞业禁止”条款;


  3.俱乐部是否支付了“竞业禁止”补偿金。


  从目前我国职业篮球俱乐部的运行体制来说,浙江万马的要求得以实施,恐怕要费些周折。再次,对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区别对待问题。在我国各个单项体育协会的章程中,运动员与教练员的管理向来是两条路线。运动员作为体育运动的主体,受《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范;教练员与队医、翻译等人员作为运动员辅助人员参加注册,但没有相应规定予以保护。从法律地位来说,教练员与运动员在俱乐部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当教练员仍然掌握资源和权力的时候,问题并不突出,而到失去教练员资格的时候,问题就暴露无遗。最后,关于注册纠纷的救济问题。中国篮协的立场是注册是篮协的管理行为,浙江万马与新疆广汇对蒋兴权的抢注是合同纠纷。因此,浙江万马不应当和中国篮协较劲。笔者倒是以为既然中国篮协认定关于蒋兴权教练的归属问题是一项民事纠纷,那么为何不及早告知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法院确认事实的情况下,再行注册呢?现在的局面是,即使浙江万马在民事诉讼或者劳动争议案件中胜诉,仍不能改变蒋兴权在新疆广汇俱乐部名下注册的事实。在国外,针对这种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法院颁发的禁令可以暂停协会的决定生效,也可以暂时阻止教练员在其他俱乐部任职,但是不能强制要求教练员在某俱乐部供职。待法院的最后判决作出后,这项“临时禁令”将视情况而决定是否继续生效。如果任何人不遵守“临时禁令”,轻者罚款,重者构成“藐视法庭罪”。这种临时救济措施,及时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支持。我国关于禁令的规定,只涉及知识产权相关的“诉前禁令”,而对于像侵犯就业权利、垄断行为、竞业禁止、程序违法和违宪行为等案件却没有任何规定,这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作者简介】
陈华荣,1981年正月初二生,浙江乐清人,本科就读于军都山下,2003年得法学学士学位;研究生转道东吴,2008年获教育学硕士学位;现于苏州大学体育学院攻读教育学博士学位,师从王家宏教授,专攻体育法学。在《民商法论丛》、《体育学刊》、《体育与科学》《首都体育学院学报》、《体育科学研究》和《体育法评论》等刊物发表文章若干。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研讨会十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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