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这一司法解释表明,同样属于公司股权之主体的变更,我国《
公司法》和《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此所作规定则有区别:属于“继承”股权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不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属于离婚分割共有财产而取得股权的(即夫妻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离婚分割财产时将股权全部或部分变动于另一方名下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尽管这种区别仅仅表现在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对股东资格因继承而变动的限制方式上,但是,这种区别是必要的。
财产的变动,有的基于民事法律行为,有的基于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事由。同理,股权的取得,有的基于股权转让行为,有的基于股权转让行为以外的事由(如股权的“继承”)。股权转让行为应当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规则。因其他事由取得股权的,不适用转让规则。因而,我国《
公司法》规定,因“继承”而取得股权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权自继承开始后移转归属于继承人,股权的移转无须经公司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没有优先购买权。夫妻离婚分割共有财产的,除夫妻双方共同成为同一股权的股东外,将导致股权的转让。因为夫妻以一方名义出资的,股东只是夫妻之一方,离婚分割共有财产将使股东方股权之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另一方。股权并非单纯的财产权。股权除具有财产性内容外,还具有身份性内容。拥有股权的股东,是公司这一团体的成员,享有团体成员的成员权。夫妻以一人名义出资的,股东只是一人。股东因公司分红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股东在公司决策时行使表决权的,只能由股东一人行使,而不能由双方共同行使。股东将自己的地位移转给自己配偶时,不问移转的原因是什么,都属于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因而,因离婚分割共有财产,股东将股权移转给配偶时应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
【作者简介】
王跃龙,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注释】《
公司法》关于股权继承的例外性规定表明,公司章程禁止股权继承的,股权不得继承。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订立,反映全体股东的意志。这意味着其他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左右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王勇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自由继承的理论基础》,《法学》2005年第10期。
王利民:《论股份制企业所有权的二重结构》,《中国法学》1989年第1期。
郭峰:《股份制企业所有权问题探讨》,《中国法学》1988年第3期。
、、孔祥俊:《
公司法要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25页、第206至266页。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8页。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58页。
作者的作品,属于作者隐私,发表作品属于披露隐私,所以作者享有作品发表权。作品发表权不存在转让,也不存在由他人代理行使,更无所谓继承。一些国家的
著作权法基于繁荣文化考虑,明文规定,作者死前未作相反表示的,推定已经作发表作品的表示。我国著作权法基于同样的立法理由,明确规定,作者死后,由其继承人发表作品。由于作者的作品是作者意志、思想、感情、观点的反映,是作者人格和作为人的特征的外在化,是人格的延伸,俗话说,文如其人,因而,作者享有作品的署名权,以确定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同理,为了维护作者的人格,作品在使用时,作品的复制件与作品应当保持同一性;作者的思想、感情、观点、意志如发生变化,原发表的作品不再体现作者意志时,作者有权修改作品。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同一性保持权、修改权均与作者人格有关,不得转让、继承。
、(英)丹尼斯吉南著,朱羿锟等译:《
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页。
我国《
合伙企业法》第
51条的关于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死亡合伙人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合伙人地位的规定,我国《
公司法》第
76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
我国《
公司法》第
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