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经济法的经济性。经济法的经济性是指“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11]对经济规则的高度内化使得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具有强烈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专业性是指,对于金融、税收、产品质量等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经济问题,经济法通过对具体经济规则的法律化实现直接和特定的调整,保证经济法干预经济生活的准确和效率。技术性是指,即使是公平、正义等经济理念,经济法也不追求形式上的、抽象的公平和正义,而是针对不同的经济领域及情势追求实质公平、实质正义。[12]经济法的经济性还表现为奖励性的调整方法,这是对传统法律调整方法的重要拓补。[13]经济性保证经济法的发现力、整合力和促进力的具体绩效,是实现经济法驱动价值的具体进路。
第四,经济法的协调性。现代市场经济是一个政府与市场的“混合经济”,“一个有效率并且人道的社会要求混合经济的两个方面——市场和政府同时存在”。[14]经济法是为了解决市场和政府同时失灵而出现的产物,这种“双重缺陷——双重弥补”[15]的实践品格赋予了经济法的“协调主义本质”,“作为对经济生活有着最直接影响的经济法应当强调协调主义,即强调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或政府调节之手相结合”。[16]经济法的协调性,使得经济法得以成功运用整合力对各种经济利益和力量进行协调和平衡,化解经济发展中的风险和矛盾。协调性是实现经济法驱动价值的保障。
三、制度竞争、公私融合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经济法的发展即经济法驱动性价值的制度表达,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生态背景各有特点,经济法在不同国家的发展空间和形式自然也有区别。但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有两个制度板块对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缔造经济制度竞争力具有基础性的影响:产权制度和竞争制度。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一种经济系统,其主要基础是私人的、自治的财产所有制,以及财产所有者通过竞争实现的自发协调”。[17]这部分拟以中国的经济生态为特定语境,论述经济法在产权和竞争两个制度板块上缔造制度竞争力的具体空间,并以此对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进行展望。为了强化相关论述的深度和高度,我们将中国经济法在制度层面上的发展和完善置于一个广阔而深刻的时代背景之中,这就是公私融合。
(一)公私融合——中国经济法发展的时代背景
当代中国的经济生态有两个鲜明特征。一是转轨,即由“计划——集权”向“市场——自由”转变。二是开放,经济全球化将中国经济带至一个开放、外发的经济环境之中。转轨与开放使得中国的经济生态不得不在一个充满激烈竞争和变动风险的国际环境中完成向市场化的蜕变。但转轨和开放仅仅是经济生态的基本特征,在这些特征背后则隐藏着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一个更为深刻的属性,这个属性也是讨论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所必须面临的时代背景,这就是公私融合。所谓“公私融合”,是相对于“公私对峙”而言的,即现代经济法强调公共意志与私人意志的融合、国家与企业及个人的融合、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融合、公共经济行为与私人经济行为的融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