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制度竞争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纪念中国经济法三十年
冯辉
【摘要】 中国经济法得以发韧并勃兴的根本,乃在于其契合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对于法律调整的强烈需求。经济法的回应性、建构性、经济性和协调性组成的特质系统,使得经济法通过发现力、整合力和促进力实现了其在缔造制度竞争力中的驱动性价值。在产权和竞争两个制度板块上的创新代表着完善和强化中国经济法制度竞争力的主要方向。基于公私融合这一时代背景,中国经济法在制度竞争的视角下展现出极其重要的价值。
【关键词】制度竞争;中国经济法;公私融合
【全文】
按照学界的通说,真正科学、现代意义上的中国经济法肇始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因此掐指一算,中国经济法已经有整整三十年的历史了。从总体上来说,三十年的发展使得中国经济法从无到有、从粗到精,时至今日,经济法不仅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其价值和绩效已经获得了官方、学者和民众的一致认同。笔者认为,中国经济法之所以得以发韧并勃兴的根本,乃在于经济法契合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对于法律调整的强烈需求,展现出了其自身具有的制度竞争力。经济法要想在未来中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中继续扮演——以及更好地扮演——重要的角色,关键即在于发掘并强化这种“制度竞争力”。本文试图运用制度、制度竞争等理论对上述问题做出回答,并以此为视角对中国经济法的发展作一展望。
一、制度、制度竞争的评述与界定
国际竞争的核心内容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反映。直至20世纪中后期,土地、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比较优势一直被认为是国际竞争的决定性因素。但从20世纪后期开始,技术作为一种新生产要素的重要性日益被理论和实践所证明,因此技术竞争、人才竞争成为国际竞争的核心内容。到20世纪末,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国际交往的日益加深,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土地、劳动、资本以及技术等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无一不受到一国特定制度的影响和制约,于是制度逐渐被接受为国家间经济竞争的根本因素,制度竞争、制度竞争力等理念遂日渐盛行。
(一)制度在经济学理论中的演变与发展
经济学界一般认为,在凯恩斯以前,无论是以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为代表的古典主义经济学,还是以穆勒、马歇尔等为代表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都忽视了对制度问题的研究。[1]只是从凯恩斯开始,制度(主要是国家法律、政策等)才正式成为经济研究的对象。凯恩斯经济学的贡献既在于首次在经济学理论中突出了制度的重要性,更在于将国家从“守夜”的限定中解放了出来。但就本质而言,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中的制度仍然属于一种“外生变量”而非“内生变量”,即法令、政策等制度因素只是国家影响经济发展、干预经济运行的手段,而并非如基本生产要素一般“嵌”在经济结构中与之共同演变。外生性的制度观一方面鼓励大规模的制度移植和模仿,容易导致忽视一国经济发展的特定规律;另一方面也造成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下的制度具备强烈的干预性和工具性色彩,这种干预性和工具性极易产生对自由和市场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