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审或者再审法院是根据法律的逻辑性,用“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作为判断原审判决是否正确的标准。如果原审判决的法律适用,符合“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就认定“原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并据以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或者驳回申诉的判决;反之,如果原审判决的法律适用,不符合“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明明有特别法的规范不适用,却适用属于一般法的规范,就认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并据以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或者直接改判。
如果我们的法律没有逻辑性或者逻辑混乱,“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基本原则就不能发挥作用,不仅一审难以正确适用法律,而且上诉审和再审也将难以判断原审判决的正确和错误。这难道不说明法律的逻辑性对于法律思维、对于裁判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吗?但法律的逻辑性的重要意义,并不限于此。法律的逻辑性,不仅关系到法律的正确适用,还关系到法律有无弹性,有无灵活性。下面举一个婚姻关系中的违约金条款的案例。
原被告双方结婚时订立了一个婚姻合同,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婚后任何一方有第三者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25万元人民币。后来一方果然因婚外恋被另一方起诉到法院。显而易见,这个案件属于婚姻案件,应该适用婚姻法,但原告要求执行婚姻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而婚姻法没有规定违约金。违约金制度规定在合同法。虽然合同法规定了违约金,但合同法第2条第2款明文规定:结婚、离婚和遗赠扶养协议等不适用合同法。可见审理本案的法官遇到很大的难题,即缺乏据以裁判本案的特别法规范。
我们从法律的逻辑性入手,可以解决这一难题: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都是“特殊性”。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共性”。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构成“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因此,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是“一般法”,合同法和婚姻法,均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则应当适用一般法的规定。因此,裁判本案应当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
审理本案的法官正是适用了是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三项规定:一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第55条第2项)。本案婚姻关系的违约金条款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因为直到诉讼中都没有任何一方主张受到欺诈或者胁迫;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第55条第3项)。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为迄今中国的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结婚不可以订立合同,不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三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第55条第3项)。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约定,不仅不违反社会公德,反而有助于社会公德。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规定,认定本案违约金条款有效,判决被告执行违约金条款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5万元人民币。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社会生活总在不断发展变化,总会发生一些特殊的案件、奇怪的案件,这样的案件在现行法上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这种情形,法官可以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基本原则,没有特别法规定的,直接适用一般法的规定。可见,法律具有逻辑性,不仅不会使法律变得僵化,而是相反,会使法律具有弹性,遇到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应当适用一般法的规定予以裁判。正是因为法律具有逻辑性,使法官能够裁判立法者没有预见到的、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各种新型案件、各种奇怪的案件!
五、法律的概念性与法律思维
法律是一套规范体系,也是一套概念体系。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都是通过法律概念来表述的。因此,要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就必须先正确理解、正确掌握这些法律概念。例如,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判决双倍赔偿。其适用范围“消费者合同”,是用“消费者”、“经营者”、“合同”和“消费者合同”这些概念来表述的;其构成要件“欺诈行为”,是用“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概念表述的;其法律效果“双倍赔偿”,是用“赔偿”、“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概念表述的。
因此,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消法第49条这个法律规范,就要先正确理解和掌握“消费者”、“经营者”、“欺诈行为”、“赔偿”等法律概念。既然法律规范是用法律概念来表述的,要正确理解、掌握法律规范,就必须从正确理解法律规范的各个法律概念入手。只有正确理解、掌握每一个法律概念的含义,才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规范,才能够正确适用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