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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行法律思维?

  

  近年学术界关于法律的逻辑性发生过争论,有的学者不赞成法律的逻辑性,认为立法不讲逻辑性也没有关系。这种观点没有注意到法律之所以要有逻辑性,是由法律适用所决定的。当一个案件的事实查清以后,就要寻找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往往发现法律上与本案有关的不只是一个法律规范,而是有好几个法律规范。例如,审理一件拍卖的案件要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法律上就有好多规范。除拍卖法的规定外,还有合同法买卖合同一章的规定,还有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成立、生效的规定,此外还有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的规定。


  

  这样一个关于拍卖的简单的案件,就涉及到拍卖法的规范、合同法买卖合同一章的规范、合同法总则的规范、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范。如果把这些有关的法律规范都引用到判决书上,你就会发现很难作出判决。因为按照其中某一个规范合同可能无效,按照另外一个规范则合同有效,按照第三个法律规范可能合同属于可撤销。因此,只能从中选用一个法律规范以裁判本案。究竟应该选用哪一个法律规范?基本原则叫做“特别法优先适用”。


  

  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我们必须先分析这些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哪一个属于一般法?哪一个属于特别法?所谓的“特别法”与“一般法”,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相对于合同法买卖合同一章而言,拍卖法属于特别法,因为拍卖法只规定以拍卖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属于一般法,它适用于所有的买卖合同;相对于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而言,合同法买卖合同一章只规定买卖合同,属于特别法,合同法总则适用于所有的合同,因此属于一般法;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又属于特别法,它只适用于法律行为中的合同,而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一般法,它适用于包括合同在内的一切法律行为。经过这样的分析之后,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对于本案应当优先适用拍卖法的规定;如果拍卖法解决不了问题,就应该退回去适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如果适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仍然解决不了问题,就再往后退适用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成立、生效的规定;如果适用合同法总则也不能解决本案,就只好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成立、生效的规则。


  

  律师、法官选择本案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必须遵循“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基本原则。而“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的前提,当然是法律本身有逻辑性。可见,法律为什么一定要有逻辑性,是由法律适用所决定的,因为只有法律具有逻辑性,法律适用才能遵循“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基本原则。


  

  我们注意到,立法的逻辑和适用法律的逻辑,方向是相反的。立法的逻辑是从一般到特殊,愈是一般的规则愈是在前,愈是特殊的规则愈是在后。而适用法律,则把这个逻辑关系颠倒过来,是从特殊到一般,愈是特别的规则愈优先适用,愈是一般的规则愈靠后适用。这就说明了制定法律,例如编纂民法典,为什么一定要有逻辑性?因为只有法律具有逻辑性才能正确适用,所以说法律的逻辑性是法律的生命线。


  

  法律的逻辑性对于法官裁判案件的意义,不仅表现在一审是否正确选择、正确适用法律规范,而且特别表现在上诉审和再审据以判断原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方律师在上诉状中,根据什么说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方律师在答辩状中,根据什么说原审适用法律正确?这个根据就是法律的逻辑性,就是“特别法优先适用”这个原则。原审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属于“特别法”,符合“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其法律适用就正确;反之,有“特别法”不予适用,而适用“一般法”,违背“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其法律适用就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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